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1998年6月1日,居住甲市市北区的朱某与杨某酒后打架,致使杨某多处软组织挫伤,甲市市北区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规定,以朱某殴打他人为由,于同年6月... 1998年6月1日,居住甲市市北区的朱某与杨某酒后打架,致使杨某多处软组织挫伤,甲市市北区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规定,以朱某殴打他人为由,于同年6月3日给予朱某行政拘留5天,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杨某认为处罚太轻,遂于同年6月7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于6月10日作出复议裁决,该裁决认定的事实与市北公安局行政处罚裁决中认定的事实相同,但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章第4项的规定,以朱某进行流氓活动为由,维持了原处罚裁决结果,朱某对裁决复议不服,于同年6月14日,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市中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市公安局向市中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在复议裁决中谁挂了市北区公安局分局的行政处罚裁决,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本案被告应是市北区公安分局,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案件应由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
1、 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是否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2、 被告应是哪一行政机关?
3、 本案中朱某可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针对市公安局的异议,市中区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5、 该市中区法院将本案移送到市北区法院管辖,市北区法院应如何处理?
展开
 我来答
宁静致远035
推荐于2016-05-29 · TA获得超过738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回答量:122
采纳率:0%
帮助的人:204万
展开全部
  参考答案:

  1.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市公安局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2.被告应是市公安局。因为市公安局的复议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朱某可向市北区人民法院或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针对市公安局的异议,市中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驳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

  5.若市中区法院将本案移送到市北区法院管辖,市北区法院应当受理,不得再次自行移送。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百度网友4800e2a80eb
2019-08-29 · TA获得超过3731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回答量:3117
采纳率:30%
帮助的人:451万
展开全部
1.工商局对李某违法行进行行政处罚否合法
合法因李某违法了应当处罚
2.工商局对李某违法行进行行政处罚否合理
合理
能因其曾经坐牢而加重处罚
3
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且罚款500.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袭临饶绮南
2019-02-24 · TA获得超过3985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回答量:3148
采纳率:27%
帮助的人:233万
展开全部
1、依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李五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是合法的。李五具有原告资格,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李五是李四的儿子,李四作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其死后其儿子当然可以提起诉讼。
2、不正确。区工商局作为被告是正确的,消费者协会由于没有得到法律、行政法规等的授权而不是行政主体,依法不能作为行政诉讼。
3、可以。可以作为证人型第三人从而作为当事人。
4、不正确。因为依据行政赔偿法,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选我,感激,谢谢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风行天下pxp
2009-06-11 · TA获得超过346个赞
知道答主
回答量:201
采纳率:0%
帮助的人:0
展开全部
1、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书不属于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理由:市公安局只是重新认定了朱某的违法行为的性质与违法的条款,并未对其处罚进行改变!
2 被告应该是市公安局!
理由:行政诉讼的主题对象应该一般是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市公安局虽未改变处罚决定!即所谓的挂了市北区公安局分局的行政处罚裁决,但改变了处罚的理由!与朱某的诉求吻合!
3 本案中朱某可以向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
理由:起诉行政机关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4 针对市公安局的异议,市中区法院应以司法通涵的形式告知其受理的法律依据!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智平贺拨MF
2009-06-16 · TA获得超过600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回答量:234
采纳率:0%
帮助的人:252万
展开全部
对于第三个问题: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属行政拘留+罚款,所以适用上述条款。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因此,本案应当可以向被告所在地、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起诉,当事人自行选择。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收起 更多回答(3)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