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急!法律问题!关于好意施惠的侵权责任!在线等!
案例:甲向电力服务热线95598报修,工作人员判断甲描述的故障不属于电力部门维修范围,建议甲自己联系有证电工检修。甲表示自己不认识电工,要求工作人员介绍。甲采用了工作人员...
案例:甲向电力服务热线95598报修,工作人员判断甲描述的故障不属于电力部门维修范围,建议甲自己联系有证电工检修。甲表示自己不认识电工,要求工作人员介绍。甲采用了工作人员介绍的电工检修后,因修理不善发生火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附注:工作人员的行为代表电力部门;电力部门以及该工作人员都与介绍的电工无利益关系;该电工不属于电力部门雇佣人员)
问:1、电力部门的介绍行为是否属于好意施惠?
2、甲是否可以向电力部门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第二个问题我想补充说明一下,如果甲向电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那么是否可以要求电力部门 负连带责任?因为作为专业的电力咨询受理部门,它的介绍是否应该有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因为电是具有危险性的,电力维修是要求有资质的,电力部门介绍之前是否应该审核该电工的资格证?
因为好意施惠行为在法律上是不排除侵权损害赔偿的,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有实例的,当然本案例目前还没有同样的,电力热线还是很特殊的。 展开
问:1、电力部门的介绍行为是否属于好意施惠?
2、甲是否可以向电力部门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第二个问题我想补充说明一下,如果甲向电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那么是否可以要求电力部门 负连带责任?因为作为专业的电力咨询受理部门,它的介绍是否应该有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因为电是具有危险性的,电力维修是要求有资质的,电力部门介绍之前是否应该审核该电工的资格证?
因为好意施惠行为在法律上是不排除侵权损害赔偿的,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有实例的,当然本案例目前还没有同样的,电力热线还是很特殊的。 展开
展开全部
1、是
2、既然你知道好意施惠,那就应该知道这个是道德上帮助,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向电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没问题,但你想向电力部门主张权利,侵权讲究一个因果关系,你觉得他和你的损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吗?显然没有。所以电力部门不负连带责任,准确的说应该不负任何责任。
2、既然你知道好意施惠,那就应该知道这个是道德上帮助,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向电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没问题,但你想向电力部门主张权利,侵权讲究一个因果关系,你觉得他和你的损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吗?显然没有。所以电力部门不负连带责任,准确的说应该不负任何责任。
展开全部
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看法:
1,电力部门的介绍是好意施惠,它做出这个意思的时候没有要受这个介绍行为的约束的意思。
2,电力部门的介绍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也不是事实行为,因为电力部门没有要与甲发生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并且好意施惠也不是民法上规定的内容,没有法律赋予的效力,所以不会引起法律上的后果。甲不能向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你所说的负连带赔偿责任,电力部门喊过来的人是不是电工,具有专业技能没有你没说清楚啊。只是说不是电力部门的雇佣人员,姑且推定为没有相关的资质和技能。在民法没有对好意施惠做出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只有通过其它方面的分析来解决。
侵权责任要求侵权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我觉得电力部门的介绍行为与火灾这个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有介绍行为,一般不会必然发生引起火灾的结果。并且电力部门与它介绍的电工不是共同侵权行为,谈不上负连带责任,即使是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也只为自己的过错负责而已。
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侵权行为是违反了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电力部门工作人员的这个介绍行为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依据没有呢?介绍电工电力部门有没有法定的义务?这个是纯粹的日常生活往来的事务。
接电话的工作人员介绍一个电力部门之外的人去修电路,这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吗?这点我觉得也值得讨论。
如果介绍电力部门的电工去,与职务相关性比较大,但是介绍一个不知道哪里来的人,很像是工作人员的私人行为。
1,电力部门的介绍是好意施惠,它做出这个意思的时候没有要受这个介绍行为的约束的意思。
2,电力部门的介绍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也不是事实行为,因为电力部门没有要与甲发生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并且好意施惠也不是民法上规定的内容,没有法律赋予的效力,所以不会引起法律上的后果。甲不能向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你所说的负连带赔偿责任,电力部门喊过来的人是不是电工,具有专业技能没有你没说清楚啊。只是说不是电力部门的雇佣人员,姑且推定为没有相关的资质和技能。在民法没有对好意施惠做出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只有通过其它方面的分析来解决。
侵权责任要求侵权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我觉得电力部门的介绍行为与火灾这个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有介绍行为,一般不会必然发生引起火灾的结果。并且电力部门与它介绍的电工不是共同侵权行为,谈不上负连带责任,即使是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也只为自己的过错负责而已。
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侵权行为是违反了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电力部门工作人员的这个介绍行为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依据没有呢?介绍电工电力部门有没有法定的义务?这个是纯粹的日常生活往来的事务。
接电话的工作人员介绍一个电力部门之外的人去修电路,这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吗?这点我觉得也值得讨论。
如果介绍电力部门的电工去,与职务相关性比较大,但是介绍一个不知道哪里来的人,很像是工作人员的私人行为。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哈哈,看来你也是学习法律的。
如果你主张向电力部门主张侵权责任,那么你以什么理由提起诉讼?仅仅是电力部门的介绍行为么?于法无据啊!
你为什么不向电工主张呢?因为电工穷想拉个垫背的?不可能啊。
如果你主张向电力部门主张侵权责任,那么你以什么理由提起诉讼?仅仅是电力部门的介绍行为么?于法无据啊!
你为什么不向电工主张呢?因为电工穷想拉个垫背的?不可能啊。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