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对企业缴纳的具体规定,是不是强制执行,有没有具体的文件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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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dcn
200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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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等五种违法行为将被立案调查,并视情况处以违法单位1至5万元的罚款。

日前,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相关通知,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等五种违法行为将被立案调查,调查违法情况属实,将视情况处以违法单位1至5万元的罚款,调查后仍不整改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据介绍,通过检查、群众监督、信访等途径获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在获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处指定执法人员进行初步调查。

经初步调查,如果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为立案案由,执法人员将进行立案,并于立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取证。五种情况包括: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手续的;单位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转移或封存、启封手续的;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如果查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登记的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转移或封存、启封手续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仍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具体情节下发《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实施行政处罚(处理)。期满后当事人仍不履行处罚(处理)决定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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