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提问服务期的问题,急求高手回答!!!!!!!!法律高手!劳动合同法高手! 20
(1)例如劳动合同条款:帮看一下这样写行吗?十服务期: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作如下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培训费用5000元,参加建筑渲染培训...
(1)例如劳动合同条款:帮看一下这样写行吗?
十服务期: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作如下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培训费用5000元,参加建筑渲染培训,培训具体时间每周六、日,培训时间从2009年7月4日至2009年9月6日。甲方已支付5000培训费,交费凭证齐全,学校经报名后概不退费。乙在甲方服务期自2009年7月4日至2011年7月3日止。如果未到服务期终止日期,乙方主动辞职的,乙方需赔付甲方5000元违约金。
(2)有朋友回答,如果员工在公司服务一年后走的,只能要求其赔付违约金2500,是这样吗?劳动合同法里规定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我理解,只要违约金额额度不超过培训费用总额就可以自行商定,我公司给员工的培训费用5000元全交了,学校不退费,违约金额定为5000员,我认为可以吧。对与并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的理解,假如学校培训是两学期一学期2500,公司交了2500,员工就上了一学期就走人了,公司不能让他支付5000元违约金。但是现在的情况是学校无论是上几学期,5000元公司都支付了,学校也不退款,要是员工没培训完就辞职了,自然要承担公司5000员的违约金。
请法律高手为我解疑,十二万的感激!!!!!谢谢了!!!! 展开
十服务期: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作如下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培训费用5000元,参加建筑渲染培训,培训具体时间每周六、日,培训时间从2009年7月4日至2009年9月6日。甲方已支付5000培训费,交费凭证齐全,学校经报名后概不退费。乙在甲方服务期自2009年7月4日至2011年7月3日止。如果未到服务期终止日期,乙方主动辞职的,乙方需赔付甲方5000元违约金。
(2)有朋友回答,如果员工在公司服务一年后走的,只能要求其赔付违约金2500,是这样吗?劳动合同法里规定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我理解,只要违约金额额度不超过培训费用总额就可以自行商定,我公司给员工的培训费用5000元全交了,学校不退费,违约金额定为5000员,我认为可以吧。对与并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的理解,假如学校培训是两学期一学期2500,公司交了2500,员工就上了一学期就走人了,公司不能让他支付5000元违约金。但是现在的情况是学校无论是上几学期,5000元公司都支付了,学校也不退款,要是员工没培训完就辞职了,自然要承担公司5000员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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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即设计违约金可以从分摊比例上考虑,因为劳动合同法对分摊比例没有规定,你可以对此设计。如:
如培训费用是6000元,服务期是三年,2009.7.1-2012.7.1;劳动合同期限是两年,2009.7.1-2011.7.1。第一年1000,第二年2000,第三年3000。
或者以月来计算,往上递增。
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 卢律师
即设计违约金可以从分摊比例上考虑,因为劳动合同法对分摊比例没有规定,你可以对此设计。如:
如培训费用是6000元,服务期是三年,2009.7.1-2012.7.1;劳动合同期限是两年,2009.7.1-2011.7.1。第一年1000,第二年2000,第三年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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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 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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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样约定是不合法的,是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主要是乙方赔付的培训费应根据乙方服务的年限递减,否则是违法的.
2)你的理解是有偏差的.公司提供员工培训不是公益行为,当然员工也不是单纯的收益,因为员工培训后提高了工作能力进而为公司多做出了贡献,而且你的培训还是利用周六日的休息时间,这样员工就更亏了.所以具体赔偿数额应按照你们要求的服务月数递减的.
2)你的理解是有偏差的.公司提供员工培训不是公益行为,当然员工也不是单纯的收益,因为员工培训后提高了工作能力进而为公司多做出了贡献,而且你的培训还是利用周六日的休息时间,这样员工就更亏了.所以具体赔偿数额应按照你们要求的服务月数递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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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服务一年后走的,(是指培训完服务一个后?)按照<<劳动合同法>>赔付2500是对的.
2.对于上了一个学期就走人的,单位也无可奈何的,因为约定是"乙在甲方服务期自2009年7月4日至2011年7月3日止",就是服务期违约金生效时是针对这个期间而言的.对于培训期内辞职的,没作说明.
还有一点,单位提供的培训是利用员工的私人时间,这一点你们也很吃亏的
3.建议以后还有类似情况的,服务期的时间包含培训期,如果是星期六,日上课的,也须在协议里注明.
2.对于上了一个学期就走人的,单位也无可奈何的,因为约定是"乙在甲方服务期自2009年7月4日至2011年7月3日止",就是服务期违约金生效时是针对这个期间而言的.对于培训期内辞职的,没作说明.
还有一点,单位提供的培训是利用员工的私人时间,这一点你们也很吃亏的
3.建议以后还有类似情况的,服务期的时间包含培训期,如果是星期六,日上课的,也须在协议里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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