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家帮我看下这两个会计分录关于折扣的问题

某企业赊销一批商品,货款为10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代垫运费3000元(假设不作计税基数),规定的付款条件为2/10,N/30,假若客户10天内付款:借:... 某企业赊销一批商品,货款为10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代垫运费3000元(假设不作计税基数),规定的付款条件为2/10,N/30,假若客户10天内付款: 借:银行存款 117600 财务费用 2400 贷:应收账款 120000 在这里,折扣的计价标准是贷款+增值税+运费后加作2%的折扣。而下面这个应付账款的折扣却没有把增值税含在其内算折扣,具体分录如下: W公司向可可豆公司购入一批可可豆,发票金额为5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金,付款条件为2/10,N/30,假如10天内W公司付款: 借:应付账款——可可豆公司 58500 贷:银行存款 57500 财务费用 1000 在这里,折扣是以贷款为计价标准,增值税没有包含在内,和上面的就存在不同,不知到底哪种方法是正确的计算折扣方法?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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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魈小0186
2014-07-16 · 超过51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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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目前的会计实务中,在有现金折扣的条件下企业发生的应收帐款,须采用总价法入帐,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单从税法的角度来看,这种方法可防止企业因采用净价法入帐减少销售额而逃避纳税。但该法在实际核算中却存在运用不恰当的地方,笔者认为有加以修正的必要。先看以下例子: 某企业销售产品一批,售价(不含税)10000元,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n/30,增值税率为17%,产品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按总价法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帐款11700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1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元。 如果上述货款在10天内收到,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1466元(11700X98%), 财务费用234元(11700X2%); 贷:应收帐款11700元。 如果超过了现金折扣的最后期限,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1700元, 贷:应收帐款11700元。 我们知道,所谓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间内早日偿还货款,对销售货款所给予的一定比率的扣减。因此,客户在折扣期限内付款,享受现金折扣优待的应仅是其销售货款部分,而不应包括企业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部分,具体到上例就是:如果货款在10天内收到,应向客户收取价税合计为11500元(10000X98%+1700),给予客户200元(10000X2%)的现金折扣。但现行实务中的做法,如上例会计分录所示,企业不仅给予客户货款以现金折扣,而且还给予客户增值税销项税额以现金折扣。两相对比不难看出,企业多给客户34元(1700X2%)的折扣优待,当客户用从企业取得的1700元进项税额的增值税发票去抵扣其销项税额时,相当于企业替额户缴纳了这34元的增值税,客户则实际上享受了来自于企业货款和税金的双重优惠。这显然不符合现金折扣的内在含义,也不利于公平交易和公平税负,会损害销货方的利益。因此,根据以上论述,笔者认为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应是:企业向客户全额上取增值税销项税额仅对销售货款实行现金折扣优待,因此,上例分录可调整为: 借:银行存款11500元(10000X98%+1700), 财务费用200元(10000/2%); 贷:应收帐款11700元。
香云小感说少事4198
推荐于2021-02-03 · TA获得超过547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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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规定采用总价法计算,即将总价算折扣。在题中,应采用题中第一种做法,虽然第二种做法理由更充足。 但第一种做法有误,代垫运费3000元,为代垫的,这个不能算折扣。正确的做法: 借:银行存款 117660 财务费用 2340(100000*1.17*2%) 贷:应收账款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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