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职与停职的区别
法律分析:一、概念不同
1、免职,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公职人员所担任的职务。
需要注意的是:免职只是意味被免职人不再担任原职务,一般不具有惩罚性,所以公职人员正常的职务调动会用到此词;触犯法规的公职人员往往也用到此词,他们因为当时不适任原职所以或是职务调动或是事后再担任原职,故“免职”并非一般人所认为的“撤职”。
2、停职,是指暂时停止其履行的职务,接受调查或者审查。
二、性质不同
1、免职一般不具有惩罚性,其适用于包括因调任其他工作、轮岗交流、任职期满、退休等因素而引起的免除其所任职务的行为。
2、停职是一种惩罚性行为,表明被撤职人员有重大过错,如违纪工作严重失误,甚至是有违法行为等。
三、内容要件不同
1、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停职案应当写明撤职对象和理由,即提出停职案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这种理由大体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以为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二是认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提出停职案还应当提供有关材料,也就是提出撤职案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支持撤职理由,主要是有关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事实和依据等。
2、而在免职案中一般只需简单说明免职理由,如工作调动、退休离休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的通知》 第十八条 对被督察的单位、部门、办案组织的处理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对被督察的检察人员的处理方式包括:
(一)批评教育。对失职失责,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并责令检讨。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的,视情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调离司法办案岗位、延期晋职晋级、责令辞职、降职、降低等级、免职、退出检察官员额等组织措施。
(四)移送纪检检察机构处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记录处分的,由检务督察部门移送纪检检察机构处理。
上述处理经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检务督察或政工部门依职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