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公办学校教师未经所在学校同意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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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4 · 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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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公办学校教师未经所在学校同意不得在民办学校兼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并应当与所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民办学校聘任专任教师,在合同中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还应当对教师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


  公办学校教师未经所在学校同意不得在民办学校兼职。


  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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