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官司一打一个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①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名誉被损害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害名誉权民事责任的前提。侵害名誉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受害人精神上的折磨、痛苦和不安,即造成受害非正常的名誉减损。
②行为人行为违法。一般来说,行为人只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如正当的舆论监督,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③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名誉受损害的事实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该侵权行为与名誉损害事实存在着因果关系。
④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民法上有过错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某种损害后果,仍然希望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上述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行为人的行为才能构成侵害名誉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