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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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最近,总局下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明确疫情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增值税减免优惠有关细则,其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算法很特殊。
一、政策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二、实务理解
1.减按1%征收率销售额的确定:是按1%的征收率计算销售额,不是按3%的征收率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1%
注意:与以前不同,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额是按3%的征收率计算确定。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另外,国税函〔2009〕90号文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的确定,也有类似的规定。
同样是减按,算法却不同。
2.减按1%征税优惠以取得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的,才能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免优惠。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即使在2020年3月1日以后开具发票,也不能减按1%的征收率申报纳税。
3.减按1%征税优惠适用主体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一、政策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二、实务理解
1.减按1%征收率销售额的确定:是按1%的征收率计算销售额,不是按3%的征收率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1%
注意:与以前不同,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额是按3%的征收率计算确定。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另外,国税函〔2009〕90号文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的确定,也有类似的规定。
同样是减按,算法却不同。
2.减按1%征税优惠以取得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的,才能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免优惠。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即使在2020年3月1日以后开具发票,也不能减按1%的征收率申报纳税。
3.减按1%征税优惠适用主体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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