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民法学2)

原告陈某、沈某诉称,2007年2月4日晚,被告俞某因其理发店被盗,怀疑是两原告所为。强行进入原告家非法搜查,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同意了被告的要求。被告搜出镯子一只,便... 原告陈某、沈某诉称,2007年2月 4日 晚,被告俞某因其理发店被盗,怀疑是两原告所为。强行进入原告家非法搜查,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同意了被告的要求。被告搜出镯子一只,便称是其店中被盗之物,遂拉原告到派出所处理。事后,被告又散步两原告偷了起家中之物的谣言。特别是2007年2月13日下午,被告见原告沈某回娘家,无事生非,公然辱骂其是“贼骨头”。被告行为在当地给原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赔偿金10000元等。法院经调查原告的诉讼理由基本属实。
请问:法院应如何进行审判?理由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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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推荐于201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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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家中发生被盗情况后,怀疑是原告所为,即到原告家中进行搜查,属违法行为。嗣后,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被告又在公共场所辱骂原告,在一定范围内侵害了原告的名誉,使原告的精神受到了损害,对此,被告理应向两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对两原告的精神损害作适当赔偿。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提醒人们,名誉是社会对公民的品德、才干、思想、作风、资历、素质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名誉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民的社会地位和尊严。一个人如果有良好的声誉,不仅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依赖,也是参加民事等活动的有利条件。任何用侮辱、诽谤、捏造事实、散布流言蜚语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贬低他人人格尊严的,都会使受害人精神上遭受痛苦,心灵上留下创伤,有可能使受害人因人格尊严受损而丧失其他合法权益。这种行为最终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杭州亦博
2024-12-03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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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由杭州亦博提供
意失莫思沉
2009-07-11 · TA获得超过152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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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答案自己找的案例的,不是标准答案 .忘记匿名回答了,分给我。上面是我回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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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0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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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你装什么装,在网上一搜就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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