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贸易公司要哪些证件手续?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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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贸易公司需要的证件手续:
(一)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包括生产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所申报产品应在许可证核定生产范围之内;
(三)产品技术报告;至少应包括技术指标或主要性能要求的确定依据等内容;
(四)安全风险管理报告;按照YY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标准的要求编制。应有能量危害、生物学危害、环境危害、有关使用的危害和由功能失效、维护不周及老化引起的危害等五个方面的分析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及说明;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产品的适用标准的,应提供所申请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承担产品上市后的质量责任的声明及有关产品型号、规格划分的说明,提交所采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文本。注册产品标准应由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起草标准的单位签章。生产企业委托起草标准的委托书中应注明“产品质量由生产企业负责”。
(六)产品性能自测报告;产品性能自测项目为注册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测项目,应有主检、审核人签字。如企业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补充自定的出厂检测项目。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注册检测报告;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应提交临床试验开始前半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应提交注册受理前一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执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的,应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
(八)两家以上临床试验基地的临床试验资料;
(九)产品使用说明书;
(十)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一)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包括生产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所申报产品应在许可证核定生产范围之内;
(三)产品技术报告;至少应包括技术指标或主要性能要求的确定依据等内容;
(四)安全风险管理报告;按照YY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标准的要求编制。应有能量危害、生物学危害、环境危害、有关使用的危害和由功能失效、维护不周及老化引起的危害等五个方面的分析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及说明;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产品的适用标准的,应提供所申请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承担产品上市后的质量责任的声明及有关产品型号、规格划分的说明,提交所采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文本。注册产品标准应由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起草标准的单位签章。生产企业委托起草标准的委托书中应注明“产品质量由生产企业负责”。
(六)产品性能自测报告;产品性能自测项目为注册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测项目,应有主检、审核人签字。如企业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补充自定的出厂检测项目。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注册检测报告;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应提交临床试验开始前半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应提交注册受理前一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执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的,应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
(八)两家以上临床试验基地的临床试验资料;
(九)产品使用说明书;
(十)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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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核发
编号:38-7-01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二十四条)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第三条至第四条、第六条至第十六条)
4.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京药监发[2005]10号)
5.《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京药监市〔2005〕22号)
6.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7.《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受理范围:由企业注册的经营所在地市药品监督局分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企业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企业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请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填报并打印);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4.组织机构与职能;
5.注册地址(指企业注册的经营地址)和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与平面图(注明面积)以及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上述材料的复印件;
企业采取集中设库方式储存产品的,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及其企业法人集中设库的说明(可不再提交仓库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以及仓库地址的地埋位置图与平面图)。
6.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7.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②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聘书原件、复印件;
③主管检验师证书、聘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
④拟经营产品的范围;
⑤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⑥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8.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9.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核对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有);
4.核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企业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相同;
5.核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职称证明、资格证书、任命文件的有效性。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应与原件相同,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7、企业采取集中设库方式储存产品的,应核对企业申报的库房地址是否与其企业法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标示库房地址一致。
8.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证明应有效;
9.核对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目录,主要包括采购、进货验收、仓储保管、出库复核、质量跟踪制度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等;
10.医疗器械经营范围应符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管理类别、类代号名称;
11.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岗位责任人:分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期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一)材料审核:
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现场审核:
应符合《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三)审核意见:
出具审核意见。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科或医疗器械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材料审核
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现场检查
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应由2人(含2人)以上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后应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查表》并签字,并由企业负责人(或授权)当场签字确认。
(三)审核意见
1.符合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
2.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
期限:22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1.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
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对材料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结果进行确认。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科或医疗器械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将申请材料转交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将申请材料一并交与审定人员。
期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
1.对复审意见进行确认;
2.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场监督科或医疗器械科审核人员。
3.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场监督科或医疗器械科审核人员。
期限:3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等上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等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内容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加盖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准确、无误;
5.制作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6.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科或医疗器械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2.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六、送达
标准:
1.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凭《受理通知书》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及时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日期、加盖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准确、无误。
岗位责任人:分局送达窗口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送达窗口人员负责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领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期限:10个工作日(为送达期限)
编号:38-7-01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二十四条)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第三条至第四条、第六条至第十六条)
4.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京药监发[2005]10号)
5.《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京药监市〔2005〕22号)
6.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7.《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受理范围:由企业注册的经营所在地市药品监督局分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企业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企业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请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填报并打印);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4.组织机构与职能;
5.注册地址(指企业注册的经营地址)和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与平面图(注明面积)以及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上述材料的复印件;
企业采取集中设库方式储存产品的,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及其企业法人集中设库的说明(可不再提交仓库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以及仓库地址的地埋位置图与平面图)。
6.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7.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②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聘书原件、复印件;
③主管检验师证书、聘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
④拟经营产品的范围;
⑤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⑥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8.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9.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核对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有);
4.核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企业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相同;
5.核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职称证明、资格证书、任命文件的有效性。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应与原件相同,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7、企业采取集中设库方式储存产品的,应核对企业申报的库房地址是否与其企业法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标示库房地址一致。
8.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证明应有效;
9.核对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目录,主要包括采购、进货验收、仓储保管、出库复核、质量跟踪制度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等;
10.医疗器械经营范围应符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管理类别、类代号名称;
11.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岗位责任人:分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期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一)材料审核:
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现场审核:
应符合《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三)审核意见:
出具审核意见。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科或医疗器械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材料审核
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现场检查
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应由2人(含2人)以上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后应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查表》并签字,并由企业负责人(或授权)当场签字确认。
(三)审核意见
1.符合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
2.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
期限:22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1.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
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对材料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结果进行确认。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科或医疗器械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将申请材料转交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将申请材料一并交与审定人员。
期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
1.对复审意见进行确认;
2.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场监督科或医疗器械科审核人员。
3.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场监督科或医疗器械科审核人员。
期限:3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等上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等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内容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加盖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准确、无误;
5.制作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6.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科或医疗器械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2.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六、送达
标准:
1.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凭《受理通知书》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及时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日期、加盖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准确、无误。
岗位责任人:分局送达窗口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送达窗口人员负责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领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期限:10个工作日(为送达期限)
参考资料: http://onlyly.51.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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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一)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包括生产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所申报产品应在许可证核定生产范围之内; (三)产品技术报告;至少应包括技术指标或主要性能要求的确定依据等内容; (四)安全风险管理报告;按照YY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标准的要求编制。应有能量危害、生物学危害、环境危害、有关使用的危害和由功能失效、维护不周及老化引起的危害等五个方面的分析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及说明;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产品的适用标准的,应提供所申请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承担产品上市后的质量责任的声明及有关产品型号、规格划分的说明,提交所采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文本。注册产品标准应由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起草标准的单位签章。生产企业委托起草标准的委托书中应注明“产品质量由生产企业负责”。 (六)产品性能自测报告;产品性能自测项目为注册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测项目,应有主检、审核人签字。如企业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补充自定的出厂检测项目。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注册检测报告;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应提交临床试验开始前半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应提交注册受理前一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执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的,应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 (八)两家以上临床试验基地的临床试验资料; (九)产品使用说明书; (十)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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