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到期公司通知不续签不赔偿,我去仲裁,公司以续签转岗威胁
合同还有两天到期,公司通知不再续签,和公司协商赔偿金问题,被拒绝。并下发《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和《员工交接表》,《员工交接表》上竟然备注“签订后,不再追究公司任何经济、法...
合同还有两天到期,公司通知不再续签,和公司协商赔偿金问题,被拒绝。并下发《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和《员工交接表》,《员工交接表》上竟然备注“签订后,不再追究公司任何经济、法律上的赔偿”,我宁死不签。我已经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了,如果我一直不签《员工交接表》,对仲裁结果有没有影响?因为这个交接表有不合法条例。合同到期后,我是不是不用再去公司上班了?不去上班的话,会影响仲裁结果吗?我怕公司以以矿工为由说事。合同到期后,“矿工”说法有效吗?
刚才和公司协商,公司威胁我,说要是我非告他们,他们就和我续签,但是会转岗,甚至降薪;到时候如果我不同意,就是我不同意继续续签了,到时候赔偿金也拿不到。他们能这么做吗?如果他们真的转岗降薪,我是真不愿意干的,我该采取什么办法应对呢?维权真难啊 展开
刚才和公司协商,公司威胁我,说要是我非告他们,他们就和我续签,但是会转岗,甚至降薪;到时候如果我不同意,就是我不同意继续续签了,到时候赔偿金也拿不到。他们能这么做吗?如果他们真的转岗降薪,我是真不愿意干的,我该采取什么办法应对呢?维权真难啊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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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1.1算起(晚于2008.1.1入职用工的,按照实际入职日算起)到劳动合同到期日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2.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以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如降职降薪)续签而你不愿续签的,同样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同上。
3.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以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续签而你不愿续签的,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所以你尽管放心维权,即使单位要降职降薪续签,只要你不愿续签,同样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以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如降职降薪)续签而你不愿续签的,同样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同上。
3.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以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续签而你不愿续签的,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所以你尽管放心维权,即使单位要降职降薪续签,只要你不愿续签,同样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08-08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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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由孔业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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