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证买卖违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第9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2条等法律、规章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针对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由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44条第2项等规定,取消其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同时,我国民法典法律规定,当民事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或者民事主体相互之间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但是,《民法典》(法律)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之间依法设立的转让合同中存在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内容等情形的,该合同或者部分条款内容,视为无效的合同。因此,在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烟草专卖许可证买卖的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
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