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买卖烟草证犯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等法律、规章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针对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由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等规定,取消其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同时,我国民法典法律规定,当民事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或者民事主体相互之间的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但是,根据《民法典》(法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之间依法设定的转让合同中存在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内容等情形的,该合同或者部分条款内容视为无效的合同。因此,在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烟草专卖许可证买卖的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
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私人买卖烟草犯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扩展资料:
非法买卖烟草案例
王某2014年3月21日在武汉被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从其车内查获王某从湖北省荆州收购的各类黄鹤楼香烟(真品卷烟)587条,鉴定价值243325元,达到了刑法225条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标准,烟草局执法人员将案件移送公安刑事立案。
2014年6月18日,王某委托我们后,我们根据王某到案情况认为,认为王某符合刑法自首的规定,王某是在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被抓,人身自由未受司法强制就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该是投案自首行为,但是在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均没有认定王某的自首情节。
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处以5年以下,而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需要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王某经营数额在243325元,非常接近情节特别严重非法经营数额25万要处5年以上有期的刑罚标准。
光从非法经营金额看,王某可能要处3到5年有期,如果王某不能争取到自首这些减轻处罚的情节,基本上就很难适用缓刑的刑罚。
所以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就将辩护主要放在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上,并在庭审后积极和法官沟通,主动缴纳罚金,最后法官认可了我们关于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判处王某有期两年并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的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2017-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