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夫下错医嘱,护士执行了,责任该怎么分?
通常这种情形,医生和护士都有过失,成立普通医疗意外,可要求医院赔偿。
如果护士发现了。去询问医生。医生还是坚持这个医嘱,那么责任就是医生的,护士不需要承担。但是如果护士发现错误了或者是没有发现,执行医嘱了,那就是共同的责任,医生的医嘱并没有直接导致患者的死亡或意外的发生,而护士是最后的防线,是护士的行为导致了事件的发生,她可以制止也可以让事件蔓延,所以护士应该为事情负责。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误诊,即错误的诊断。诊断的目的在于确定疾病的本质,并随之选择有针对性的治疗,使病情向好的方面转化。因此把不正确的诊断看作是错误的,把不及时,不全面的诊断也同样看作是错误的。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
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
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