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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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立法机关虽然制定了一个旅游立法规划,但迄今为止,中国的旅游法律、法规还远远没有自成体系。在旅游业的投资、企业设立、经营管理、信贷、税收等方面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形成一个旅游法网。
【摘要】:中国立法机关虽然制定了一个旅游立法规划,但迄今为止,中国的旅游法律、法规还远远没有自成体系。在旅游业的投资、企业设立、经营管理、信贷、税收等方面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形成一个旅游法网。
二、旅游法的概念、特征及作用1.旅游法的概念旅游法是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以旅游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这是广义的旅游法的概念。就我国而言,广义的旅游法应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旅游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旅游行政法规;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旅游法规以及我国政府缔结、承认的国际旅游公约和规章等。
有时人们也从狭义上使用“旅游法”的概念,狭义的旅游法是指旅游基本法,即规定一个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根本原则和旅游活动各主体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我国的旅游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制定并颁布实施,目前该项法律正在制定过程中。
本书所涉及的旅游法规都是广义的范畴。2.旅游法的特征旅游法是用以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因而体现了旅游活动的特点,这是旅游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一个基本标志。旅游法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旅游法是一系列单行法律规范所构成的部门法体系
目前,即使在一些旅游业发达的国家,也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旅游法典。各国调整旅游活动的法律规范多以单行法形式出现。中国立法机关虽然制定了一个旅游立法规划,但迄今为止,中国的旅游法律、法规还远远没有自成体系。
(2)旅游法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
按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部门,其区别在于权利义务的性质不同。但旅游法是以旅游为主线统一起来的。既然旅游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既有实体性的,也有程序性的,因此,旅游法律规范便突破了传统的部门法分类,集实体性、程序性规范为一个统一整体,共同调整旅游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
(3)旅游法是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
由于旅游活动是一种国际范围的社会经济文化活动,加之各国旅游发展水平不同,法律制度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不同,文化背景不同,这决定了旅游法律规范不会局限于单一形式,而形成一种多元化、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所谓多元化,是指旅游法的渊源可以有法律、法规、条例、法令、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旅游组织决议或宣言以及国际惯例等多种形式。所谓多层次,指制定旅游法律规范的机构不同而形成的地方立法、国家立法、区域立法和国际立法等不同层次。
3.旅游法的调整对象
旅游法的调整对象是旅游活动领域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这是一种纵向法律关系。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除了制定和贯彻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之外,对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也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它同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前者主要表现为权力的行使,后者主要表现为义务的履行,双方的主体地位不是平等的。
(2)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旅游经营者与相关部门之间、旅游经营者相互之间的关系。这是一种横向的法律关系,参与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主体间的关系一般应以合同的形式加以确立,各主体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或者说,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各主体在参与旅游活动时,相互之间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3)旅游企业内部的关系。这是一种综合的法律关系,既有横向的,也有纵向的。包括企业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的关系,执行机构相互之间的关系,监督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关系等。
(4)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外国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中国旅游经营者与外国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中外合资、合作旅游企业中的中外各方合作经营关系,外商独资旅游企业与中国政府之间的关系等。这些法律关系除了涉及我国政府参加的国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以外,都应由我国法律进行调整。4.旅游法的作用旅游法对促进各国和国际旅游活动以及旅游业的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概括起来主要有:
(1)对旅游事业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国家通过制定旅游法律法规,确定旅游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基本方针和产业政策,对旅游业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把旅游业纳入整个社会和经济发展之中,使旅游业的发展能够起到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2)对旅游业经营进行宏观控制,保障旅游者权益。在旅游业的投资、企业设立、经营管理、信贷、税收等方面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形成一个旅游法网。
(3)规定旅游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推动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旅游法对各主体权利义务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划定它们的应为、可为和勿为,为其提供一个法律允许的活动范围;二是将这些规定作为一种衡量标准,判断各主体的行为合法、有效性。在旅游活动领域中,凡属合法有效的行为,其主体都可在法律的保护下顺利实现其利益和目标。反之,凡属违法无效的行为,法律将不予保护,而且如果这种行为侵犯了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法律将会给予必要的制裁。
(4)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创设良好的法律环境,把旅游业纳入法治轨道。旅游法明确规定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行为规范,对旅游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起到了恰当合理的调整作用,维护了旅游业发展的正常秩序,为旅游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5)产生了新的部门法,丰富了国家的法律体系。旅游立法建立起来的法律规范在事实上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国际法分支上,也逐渐形成了一个发展中的新分支——国际旅游法,从而使法律体系得以丰富和发展。
【摘要】:中国立法机关虽然制定了一个旅游立法规划,但迄今为止,中国的旅游法律、法规还远远没有自成体系。在旅游业的投资、企业设立、经营管理、信贷、税收等方面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形成一个旅游法网。
二、旅游法的概念、特征及作用1.旅游法的概念旅游法是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以旅游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这是广义的旅游法的概念。就我国而言,广义的旅游法应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旅游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旅游行政法规;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旅游法规以及我国政府缔结、承认的国际旅游公约和规章等。
有时人们也从狭义上使用“旅游法”的概念,狭义的旅游法是指旅游基本法,即规定一个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根本原则和旅游活动各主体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我国的旅游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制定并颁布实施,目前该项法律正在制定过程中。
本书所涉及的旅游法规都是广义的范畴。2.旅游法的特征旅游法是用以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因而体现了旅游活动的特点,这是旅游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一个基本标志。旅游法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旅游法是一系列单行法律规范所构成的部门法体系
目前,即使在一些旅游业发达的国家,也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旅游法典。各国调整旅游活动的法律规范多以单行法形式出现。中国立法机关虽然制定了一个旅游立法规划,但迄今为止,中国的旅游法律、法规还远远没有自成体系。
(2)旅游法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
按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部门,其区别在于权利义务的性质不同。但旅游法是以旅游为主线统一起来的。既然旅游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既有实体性的,也有程序性的,因此,旅游法律规范便突破了传统的部门法分类,集实体性、程序性规范为一个统一整体,共同调整旅游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
(3)旅游法是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
由于旅游活动是一种国际范围的社会经济文化活动,加之各国旅游发展水平不同,法律制度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不同,文化背景不同,这决定了旅游法律规范不会局限于单一形式,而形成一种多元化、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所谓多元化,是指旅游法的渊源可以有法律、法规、条例、法令、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旅游组织决议或宣言以及国际惯例等多种形式。所谓多层次,指制定旅游法律规范的机构不同而形成的地方立法、国家立法、区域立法和国际立法等不同层次。
3.旅游法的调整对象
旅游法的调整对象是旅游活动领域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这是一种纵向法律关系。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除了制定和贯彻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之外,对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也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它同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前者主要表现为权力的行使,后者主要表现为义务的履行,双方的主体地位不是平等的。
(2)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旅游经营者与相关部门之间、旅游经营者相互之间的关系。这是一种横向的法律关系,参与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主体间的关系一般应以合同的形式加以确立,各主体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或者说,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各主体在参与旅游活动时,相互之间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3)旅游企业内部的关系。这是一种综合的法律关系,既有横向的,也有纵向的。包括企业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的关系,执行机构相互之间的关系,监督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关系等。
(4)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外国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中国旅游经营者与外国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中外合资、合作旅游企业中的中外各方合作经营关系,外商独资旅游企业与中国政府之间的关系等。这些法律关系除了涉及我国政府参加的国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以外,都应由我国法律进行调整。4.旅游法的作用旅游法对促进各国和国际旅游活动以及旅游业的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概括起来主要有:
(1)对旅游事业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国家通过制定旅游法律法规,确定旅游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基本方针和产业政策,对旅游业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把旅游业纳入整个社会和经济发展之中,使旅游业的发展能够起到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2)对旅游业经营进行宏观控制,保障旅游者权益。在旅游业的投资、企业设立、经营管理、信贷、税收等方面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形成一个旅游法网。
(3)规定旅游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推动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旅游法对各主体权利义务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划定它们的应为、可为和勿为,为其提供一个法律允许的活动范围;二是将这些规定作为一种衡量标准,判断各主体的行为合法、有效性。在旅游活动领域中,凡属合法有效的行为,其主体都可在法律的保护下顺利实现其利益和目标。反之,凡属违法无效的行为,法律将不予保护,而且如果这种行为侵犯了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法律将会给予必要的制裁。
(4)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创设良好的法律环境,把旅游业纳入法治轨道。旅游法明确规定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行为规范,对旅游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起到了恰当合理的调整作用,维护了旅游业发展的正常秩序,为旅游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5)产生了新的部门法,丰富了国家的法律体系。旅游立法建立起来的法律规范在事实上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国际法分支上,也逐渐形成了一个发展中的新分支——国际旅游法,从而使法律体系得以丰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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