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客观题每日一练【刑法】-单项选择题【3.7】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备,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二/6)
A.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B.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C.乙欲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
D.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故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
参考答案
1.【考点】帮助犯的未遂
【答案】D
解析:乙提供的钥匙对甲成功实施盗窃没有起到任何促进作用。首先,该行为对甲实施盗窃没有起到物理上的帮助作用,因为乙用甲提供的钥匙根本无法打开张家的房门;其次该行为对甲实施盗窃也没有起到心理上的帮助作用,因为乙在提供钥匙的时候明确告知甲,如果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这其实对乙采取其他方法继续实施盗窃是一个心理上的阻力。A、B两项错误,不当选。
所谓乙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是指甲、乙成立盗窃罪的共犯,其中乙是帮助犯,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二人共同犯罪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未遂。乙提供钥匙的行为既没有对甲实施盗窃起到物理上的帮助作用,也没有起到心理上的帮助作用,故在甲用钥匙无法打开张家房门时,乙实际上已经被动的从共犯关系中脱离出来了,甲、乙的共同犯罪已经不复存在了,换言之,甲、乙共同犯罪的形态仅延续到甲着手开门盗窃之时。在此之前这个短暂的共犯关系是盗窃未遂。之后甲破窗进入张家窃走财物的行为是甲单独实施的盗窃行为,甲自己成立盗窃罪既遂,而乙不必为此负责。C项说法的错误之处在于没有区分本案以甲着手开门盗窃为分界点,前后两个不同阶段,共同犯罪的形态是不一样的,而将甲破窗盗窃的后一阶段也视为共同犯罪,得出二人整体上盗窃未遂的错误结论,实际上甲是成立盗窃既遂的。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