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客观题【刑法】-不定项选择题【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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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成教育17
2022-10-08 · TA获得超过5470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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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定项选择题

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

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 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

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第1~3题:

1.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二/89)

A.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B.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C.甲虚假平账,不再归还600万元,构成贪污罪

D.甲侵占公司600万元,应与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2.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二/90)

A.程某虽与其他公司串通参与投标,但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B.甲安排程某与他人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教唆犯

C.程某以行贿的意思向甲赠送仿制古董,构成行贿罪既遂

D.甲以受贿的意思收下程某的仿制古董,构成受贿罪既遂

3.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2016/二/91)

A.甲以非法手段骗取国有公司的财产,构成诈骗罪

B.甲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构成贪污罪

C.程某协助甲对公司财务人员进行欺骗,构成诈骗罪与贪污罪的想象竞合犯

D.程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帮助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

参考答案

1.【考点】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答案】C。解析:甲虽将公司在售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偿还自己的私人债务,但在公司财务账目上清楚记载自己欠公司600万元购房款,这说明在一开始,甲并没有非法占有这套房子的故意,故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不能认为其贪污公司房产,不构成贪污罪。A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挪用公款,不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房产)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挪用房产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因此,甲将公司在售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偿还债务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B、D两项错误,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因此,甲以平账方式掩饰购房款欠款的事实,具有非法占有公司600万元债权目的,构成贪污罪。C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C。

2.【考点】串通投标罪;行贿罪;受贿罪

【答案】A。解析: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程某虽与其他公司串通参与投标,但是,投标人之间并未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而且,程某的行为既未损害招标人的利益(程某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也未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两家公司都可以中标,仅是中标后将工程转包给程某而已)。因此,程某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A项正确,当选。

甲虽然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但甲并未唆使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事实上,投标人在客观上也未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且程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故甲不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教唆犯。B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且具有特殊情节的,才能构成受贿罪;行贿数额低于1万元的,不构成行贿罪。程某花5 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这一行贿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对行贿罪的数额要求,不构成行贿罪。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充其量构成受贿罪的未遂犯,不构成受贿罪既遂。C、D两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3.【考点】非法占有目的;贪污罪;诈骗罪

【答案】ABCD。解析:甲因公务为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尽管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但其对公司依然享有5万元的返还请求权。甲用虚开的发票套取5万元,其手段固然违反财会纪律,但不能认为甲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不能认定其构成贪污罪或诈骗罪。甲不构成贪污罪,则给甲提供假发票的程某,就不属于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因而不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A、B、C、D四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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