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公告,编号为第17号。该公告宣布于2012年2月9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29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这份决定随后得到了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于2012年3月30日在第28次会议上确认。
经过省级层面的批准后,该法规决定正式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这是鞍山市在地方立法方面的重要步骤,旨在对原有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正和完善,以适应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公告由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年4月16日发布,标志着这一法规修订程序的完成并开始正式实施阶段。
扩展资料
《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经1998年10月30日鞍山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8日辽宁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2月9日鞍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条例》分总则、资质管理、经营管理、营运服务、车辆租赁、检查与投诉、法律责任、附则8章56条,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