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例如:我公司年初1月计提并发放的销售提成包含了去年12月份的数。也就是说1月份计提并发放了当月和上年12月份的工资(12月份未计提这部分工资)。那么请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 例如:我公司年初1月计提并发放的销售提成包含了去年12月份的数。也就是说1月份计提并发放了当月和上年12月份的工资(12月份未计提这部分工资)。那么请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是将这些工资按实际情况(也就是说分别按属于12月份和1月份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还是说将1月份实际计提并发放的工资按一个月份进行计算?
补充一点。既然应在12月份计提的工资没有计提而是在次年1月份计提了,这部分实际在12月份发生但在1月份计提的工资费用,是不是应在年底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应进行应纳税额的调减呢? 请给出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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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rinima
2009-08-17 · TA获得超过7.4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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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因此,按照税法精神,个人所得税应由支付者在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说,贵公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就1月份实际发放数(包括1月份计提并发放的当月工资和上年12月份的工资)一并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以工资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5%-45%。

  问题补充回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因此,税法规定的合理工资支出是指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您所指这部分工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redevel
2009-08-18 · TA获得超过957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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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大体是:08年度12月份的销售提成没有在当月计提并发放,而是一并转到09年的元月份计提并发放,问这部分销售提成的工资是否与09年元月份的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所税?而你09年元月补提和补发的应归属于08年元月份的销售提成的这些工资是否可以在08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依据你的问题,现简要分析如下:

1、于个人所得税而言,依据个所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主张的收付实现制原则,09年元月份你得合并当月与上年(08年)12月份销售提成部分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之规定,并结合你08年12月份的销售提成的那些工资并没有在当月月份发生的实际,就08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而言,你是不可以据实扣除你在09年元月份计提并发放而应在上年度12月发生的销售提成的工资支出的,但可以在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补提并补发的这部分销售提成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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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rayou
2009-08-29 · TA获得超过2126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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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个人所得税问题,缴税时间是按照实际支付时间,所以按照规定,你于次年1月所发放的上年12月工资应合并申报缴纳。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你上年12月是否有申报个人所得税?若有申报,那么这12月的工资就可以不用在1月申报,否则就要合并到1月申报。
2、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我们这边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计提的工资,虽未在当年度实际支付,但若在汇算清缴期内(即次年5月)支付,亦可计算为当年度的工资,并作为费用扣除。否则就必须按照实际支付的时间来扣除。

参考资料: 某地税管理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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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库在线
2021-03-13 · 超过22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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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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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0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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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条例,按照实际发放数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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