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增值税
收到对方一张增值税发票,发现发票里面的开户银行与我汇钱给对方的不是同一家银行,也不属于同一家单位的,在财务制度上可行吗...
收到对方一张增值税发票,发现发票里面的开户银行与我汇钱给对方的不是同一家银行,也不属于同一家单位的,在财务制度上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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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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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可能是这样的,你汇款的单位与交付增值税发票的单位是不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或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我们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也发生过类似的情形,我以总公司的名义出具证明,证明汇款和发票两家公司经营范围相同,且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在财务和税务上都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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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期末不需要计提。
因为平时销售货物时你已经记了销项税额,购买原料时你也记录了进项税额,还有进项转出平时也做账来了。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转出
所以做账的时候已经相当于预提了,再预提就重复了。
2,增值税不用计提,因为在做收入凭证的时候,已经进行了价税分离,自然就把增值税计算出来了。
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月末的时候对于增值税要分情况处理:
1),当月销项税小于当月进项税与以前进项税留抵额的合计,则不作任何处理,把留抵数保留在“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
2),当月销项税大于当月进项税与以前进项税留抵额的合计,则把当月销项税-(当月进项税+以前进项税留抵额)的数字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凭证,把应交增值税数转到“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
3),也就是说“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借方核算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贷方核算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因为平时销售货物时你已经记了销项税额,购买原料时你也记录了进项税额,还有进项转出平时也做账来了。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转出
所以做账的时候已经相当于预提了,再预提就重复了。
2,增值税不用计提,因为在做收入凭证的时候,已经进行了价税分离,自然就把增值税计算出来了。
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月末的时候对于增值税要分情况处理:
1),当月销项税小于当月进项税与以前进项税留抵额的合计,则不作任何处理,把留抵数保留在“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
2),当月销项税大于当月进项税与以前进项税留抵额的合计,则把当月销项税-(当月进项税+以前进项税留抵额)的数字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凭证,把应交增值税数转到“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
3),也就是说“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借方核算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贷方核算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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