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中“长期合同工”与以往的所谓的“正式工”是一样的吗?

连续签定两次固定合同的是不是就可以成为“正式工”?... 连续签定两次固定合同的是不是就可以成为“正式工”? 展开
 我来答
花枝遭斩
2009-09-07 · TA获得超过159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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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对这几个名称做一下解释,也许对你有帮助。新的劳动法即《劳动合同法》中没有“长期合同工”一词,只分有固定期限合同工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你所言“长期合同工”应该是说无固定期限合同工吧。而“正式工”一词,是原来计划经济时期识别劳动者身份的标签,把上班的人员分两类:正式工和临时工。针对原来的那种说法,可以把现在的劳动者统称为“合同工”,把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工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工来与先前的临时工和正式工对应。这样就产生了这样的误解:现在的“长期合同工”就是原来的“正式工”。实际上这是误解,现在的劳动者没有正式和临时之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哪怕上一天班,那么在这一天里也是正式的。再者,正式工含有太多的优越性(社会地位、工资、劳保、福利等等),这些在现在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已经被剔得几乎殆尽,所以,现在的所谓“长期合同工”与原来的“正式工”区别是很大的。
这个我略懂
2009-09-07 · TA获得超过1996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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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已经不存在正式工一词.
1986年7月,我国决定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随着劳动法合同法的施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企业当中广泛推行。

<<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所以本人也认为不是楼主所说的正式工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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