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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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如下:

1、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

2、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税起征点设置为800元,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3、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


4、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免征额由800元调整为1600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5、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6、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009年取消“双薪制”计税办法。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7、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现行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8、2018年8月31日下午,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多项支出可抵税。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扩展资料: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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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扩展资料

税法修订

相关提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2018年8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依据决定草案,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拟确定为每年6万元,即每月5000元,3%到45%的新税率级距不变。此外,决定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拟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 

提案通过

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多项支出可抵税。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

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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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师庄老师
2018-07-20 · 生命的根本需求,是渴望被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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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涉及对个人所得征税的主要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9月,个人所得税法正式颁布,该法的征税对象包括中国公民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但由于规定的免征额较高(每月或每次800元),而国内居民工资收入普遍很低,因此绝大多数国内居民不在征税范围之内。为了有效调节社会成员收入水平的差距,1 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同年9月颁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国居民。

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后,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了几次重大调整:1999年恢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006年和2008年两度提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2007年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调减为5%;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拓展资料: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  个人所得税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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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推荐于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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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诠释】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法,就是有关个人的所得税的法律规定。
【发展历程】
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曾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直至1980年以后,为了适应我国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我国才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上述三个税收法规发布实施以后,对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按内外个人分设两套税制、税政不统一、税负不够合理。)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并于当日公布生效。

【起征调整】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2008年3月1日起,我国个税起征点将从现在的16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历次修正: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纳税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所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多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税内容】
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以下11项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5%,共9级。
2.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特高的,除按20%征税外,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以保护合理的收入和限制不合理的收入。

【税额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的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动报酬所得(4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所得收入-2000元)×20%
5.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2000元)×20%×(1-30%)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2000元)×20%×(1-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2000)×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20%)]×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个人所得额=每次所得收入×20%

【征收管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缴。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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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
2.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3.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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