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大理寺相当于现在的什么机构
唐代大理寺是重要的一个官署名,专门负责刑狱案件的审理,它相当于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最高的法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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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
(2)大理寺主要的职责就是负责全国各地案件的审核,每年全国的案件都会定期送往大理寺进行审查,所以在大理寺工作并不轻松。凡是定罪与律法有出入的,大理寺都要依法驳回,有冤情的,必须详细阐明情况,不得陷害无辜。
(3)有些地方官员司法权力过大,手握生杀大权,导致了有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使得冤案假案不断,后来为了牵制那些官员的权力,同时也减少冤假案,成立了大理寺,专门负责审核各种案件,以防止冤假案发生。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大理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大理寺卿
唐代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大理寺,是中国古代掌管谳治、平反刑狱的官署。始设于北齐,隋 、唐、宋及以后的元明清各朝,皆沿袭旧制,设大理事少卿一人,官秩为正三品;评事少卿二人(亦称左、右评事),官秩为正四品。
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天下刑名,维持司法公正,防止产生冤假错。在中国历史上,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三法司之间的分工是,刑部职掌天下刑名;都察院职掌稽查纠察;大理寺职掌复核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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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大理寺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史上起了重要的典范作用。唐代的中央审判机关称大理寺,以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主要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但徒、流案件的判决权只有刑部才能行使,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
唐朝的司法系统分成三块,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在唐代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京师徒刑以上案件以及州县呈报的疑难案件,经过大理寺审定后送交刑部复核,再申报中书门下,重大案件及死刑要奏请皇帝批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大理寺三法司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九寺唯一不下设监的寺。
大理卿 1人 从三品 大理寺主官
大理少卿 2人 从四品下 卿之助
大理正 2人 从五品下 掌据刑法科条参议用刑之轻重,若大理丞断罪不当,则以法正之。大理卿、少卿不在时,由大理正代行其职。
大理丞 6人 从六品上 掌掌一般刑狱的判处。
大理司直 6人 从六品上 掌出使受理州府疑案。他们若是承制推讯,到地方去便具有钦差大臣的高贵地位。
大理评事 12人 从八品下
大理主簿 2人 从七品上 掌大理寺之印章,凡官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籍。
大理狱丞 2人 从九品下 掌率狱史,管理囚徒。
元代不设大理寺,审判由刑部直接进行。故至明代恢复大理寺后,受元制影响,又改变成京师案件之审判归刑部,大理寺卿仅负责复核的制度。地方上所呈报的重罪案件,也是先经刑部评议,再经大理寺卿最后复核。清制与明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