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会教材上的一道题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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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9 · 百度认证:高顿教育官方账号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参与合并的一方购买另一方或多方的交易,基本处理原则是购买法。购买法是将企业合并视为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净资产的行为,应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账务处理。
1.确定购买方
采用购买法核算企业合并的首要前提是确定购买方。购买方是指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另一方或多方控制权的一方。合并中一方取得了另一方半数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股份不能形成控制,一般认为取得控股权的一方为购买方。某些情况下,即使一方没有取得另一方半数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但存在以下情况时,一般也可认为其获得了对另一方的控制权,如: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签订协议,实质上拥有被购买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
(2)按照法律或协议等的规定,具有主导被购买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
(3)有权任免被购买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绝大多数成员。
(4)在被购买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具有绝大多数投票权。
2.确定购买日
购买日是购买方获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购买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内部权力机构通过。
(2)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3)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交接手续。
(4)购买方已支付了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支付剩余款项。
(5)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收益和风险。
值得说明的是,购买日的确定在考试中很重要;在实务中,一般把购买日确定在月末,这样资产评估、购买日的并账并表就比较容易处理。
3.确定企业合并成本
(1)企业合并成本是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不包括企业合并发生的相关费用。
(2)或有对价的处理
某些情况下,当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中规定视未来或有事项的发生,购买方通过发行额外证券、支付额外现金或其他资产等方式追加合并对价,或者要求返还之前已经支付的对价。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及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或有对价符合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定义的,购买方应当将拟支付的或有对价确认为一项负债或权益;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购买方应当将符合合并协议约定条件的、对已支付的合并对价中可收回部分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
4.企业合并成本在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分配
(1)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要作为本企业的资产、负债(或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进行确认,在购买日,应当满足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有关的确认条件包括:
①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资产(无形资产除外),其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预期能够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单独作为资产确认。
②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负债(或有负债除外),履行有关的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单独作为负债确认。
(2)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单独予以确认。
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需要区别于商誉单独确认的无形资产一般是按照合同或法律产生的权利(如商标权),某些并非产生于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无形资产(如专有技术),需要区别于商誉单独确认的条件是能够对其进行区分,即能够区别于被购买企业的其他资产并且能够单独出售、转让、出租等。
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区别于商誉单独确认的无形资产一般包括:商标、版权及与其相关的许可协议、特许权、分销权等类似权利、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
应注意:2012年11月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如何确认取得的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作出了规定: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当对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①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
②能够从被购买方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3)对于购买方在企业合并时可能需要代被购买方承担的或有负债,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作为合并中取得的负债单独确认。
企业合并中对于或有负债的确认条件,与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因或有事项需要确认负债的条件不同,在购买日,可能相关的或有事项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还比较小,但其公允价值能够合理确定的情况下,即需要作为合并中取得的负债确认。即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只有二个而不是三个,少了一个“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这说明,在企业合并时确认负债比日常更谨慎。
(4)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在满足确认条件后,应以其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被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之前已经确认的商誉和递延所得税项目,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成本进行分配、确认合并中取得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时不应予以考虑。因为商誉是以前企业合并产生的协同效应形成的,与本次合并无关,以前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不应考虑。
在按照规定确定了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后,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形成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之所以重新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因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是居于特定纳税主体产生的,因为本次合并,纳税主体可能发生变化,故应该重新确认。
5.企业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差额的处理
购买方对于企业合并成本与确认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1)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视企业合并方式的不同,控股合并的情况下,该差额是指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予列示的商誉,即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购买日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吸收合并的情况下,该差额是购买方在其账簿及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
商誉代表的是合并中取得的由于不符合确认条件未予确认的资产以及被购买方有关资产产生的协同效应或合并盈利能力。
商誉在确认以后,持有期间不要求摊销,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其价值进行测试,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计量,对于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有关减值准备在提取以后,不能够转回。
(2)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应计入合并当期损益(作为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该种情况下,购买方首先要对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作为合并对价的非现金资产或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如果复核结果表明所确定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是恰当的,应将企业合并成本低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合并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上述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计入购买方合并当期的个别利润表;在控股合并的情况下,上述差额应体现在购买方合并当期的合并利润表中,不影响购买方的个别利润表。因为在个别报表上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成本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与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不作调整,在个别报表中不体现营业外收入。
6.企业合并成本或有关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暂时确定的情况(了解)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果在购买日或合并当期期末,因各种因素影响无法合理确定企业合并成本或合并中取得有关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在合并当期期末,购买方应以暂时确定的价值为基础对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进行核算。继后取得进一步信息表明有关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与暂时确定的价值不同的,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购买日后l2个月内对有关价值量的调整
在合并当期期末以暂时确定的价值对企业合并进行处理的情况下,自购买日算起12个月内取得进一步的信息表明需对原暂时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或所取得的资产、负债的暂时性价值进行调整的,应视同在购买日发生,即应进行追溯调整,同时对以暂时性价值为基础提供的比较报表信息,也应进行相关的调整。
7.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购买方一般应于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反映其于购买日开始能够控制的经济资源情况。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以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体现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商誉;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计入合并当期损益。因购买日不需要编制合并利润表,该差额体现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应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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