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哪位高手帮忙解答,谢谢啦!

杨梅(女)与李帅(男)于1999年1月结婚,并于1999年12月生下一子李亮。不幸的是李帅于2000年8月2日去世。李帅去世前留下遗嘱,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一枚金表留给儿子... 杨梅(女)与李帅(男)于1999年1月结婚,并于1999年12月生下一子李亮。不幸的是李帅于2000年8月2日去世。李帅去世前留下遗嘱,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一枚金表留给儿子李亮。
在分割李帅的遗产时,李帅的父亲李甲认为金表是自己送给独儿子李帅的,既然儿子李帅已经去世,李甲认为自己有权将金表收回。而李帅之妻杨梅认为李甲既然已经将金表赠送给李帅,李帅就有权对金表进行处分,因而李帅的遗嘱应当有效,金表应归李帅儿子李亮所有。
李甲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取回金表。原告李甲递交的起诉书上将李亮列为被告。
在2000年9月14日法庭审理中,李亮的母亲杨梅以原告要求无理为由,经法庭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书于2000年9月16日送达被告。杨梅对此判决不服,于2000年10月4日将上诉书寄出,法院于2000年10月6日收到,并2000年10月9日将上诉状副本送达一审原告李甲。李甲向法院提出,上诉期限早已超过,应当认定上诉无效。
问题:
1、李亮的母亲杨梅是本案诉讼参与人吗?
2、法院因杨梅拒不到庭而缺席判决是否正确?依据何在?
3、本案一审判决书在上诉期限内是否已经生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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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推荐于201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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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亮的母亲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李亮的母亲认为原告的要求无理而拒不到庭不能构成“正当理由”。因此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3.本案一审判决已生效。民事诉讼上诉期为15日,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因此一审判决已生效。
国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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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由国樽律师事务所提供
匿名用户
200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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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亮的母亲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2。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本案的当事人不在场。宣判无效。3。生效的。因为在法定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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