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一道求助,谢谢
李刚父亲死亡,留有房屋四间,现由李刚堂弟李江看管。2005年5月,李刚从外地回乡将这四间房卖掉,其弟李江表示不满,认为李刚不能以个人名义处分该项遗产,理由四李刚长期在外,...
李刚父亲死亡,留有房屋四间,现由李刚堂弟李江看管。2005年5月,李刚从外地回乡将这四间房卖掉,其弟李江表示不满,认为李刚不能以个人名义处分该项遗产,理由四李刚长期在外,自己曾对死去的伯父尽过赡养义务,也应享有此房的继承权。李刚只好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江确实对死者尽过赡养以为,但李刚是法定继承人,所以,房产判归李刚所有。李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是清楚的,但对李江是否享有继承权在适用法律上是有错误的,于是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问: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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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审法院不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本案属于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是清楚的,只是适用法律错误,所以,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
2 、本案不属于调解不成,即发回重审的情况。因为二审过程中既未追加新的当事人,又未增加诉讼请示。二审案件都可进行调解,但调解不成,并不一定要发回重审。
2 、本案不属于调解不成,即发回重审的情况。因为二审过程中既未追加新的当事人,又未增加诉讼请示。二审案件都可进行调解,但调解不成,并不一定要发回重审。
参考资料: http://www.zjjy.com.cn:88/jpkc2007/msssf/xgzlk/xgzlk_xtk_alfx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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