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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一两句话可以说清的,有专门这样的书。这是法学研究专家也很难回答。看法制史书。
粘贴给你参考下:
古代中国与古代希腊法律差异成因浅析
古希腊关于法的概念和方法、关于城邦民主政体的立法,对欧洲国家的公法及司法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并随着新大陆的发现及殖民时代的兴起传播到世界各地,二战之后特别是冷战之后,西方先进法律对世界各国产生了更广泛更深刻的影响。
古代中国作为人类文明发祥地之一,是东亚及东南亚地区的儒家文化传播源头,同时也形成了中华法系,所谓“中华法系”我认为其实就是德主刑辅的儒家法,它在近现代之前,在以中国为中心的亚洲地区影响极深,伴随唐的全盛达到顶峰时期,但在旧中国开始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国家之时,便走向衰亡。
同样是文明古国,但却有着不同的命运,一个帝国历史中断,一个一脉传承至今;一个其制度、思想影响全球,一个正端力图改革传统……造成这种差异的成因,我主要想从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 人类学角度
二、 社会形态角度
三、 文化思想的历史特点角度
当然,还有许多其他因素影响着两种法律文化(如宗教……),这里只是描述了差异成因的一个层面,且每种只是粗浅的分析。其中主要把焦点放在了第一点上,它是差异之源头。
自然地理造成的“人种差异”(绝无种族歧视之意图)
古代中国是依傍黄河长江发展起来的农业国,也就是所谓的“河流文明”,而古希腊位于地中海沿岸,工商业比较发达,是典型的“海洋文明”国家。或者我们可以说古希腊文明是在“流通”中孕育,而中国是土地上“生长”出来的文明。
尽管表面上自然力量对于人类文明的影响正在不断减弱,但它却是左右人类祖先创造文明不可觎的因素。从无机物到有机物,从单细胞动物到脊椎动物,从猿到人,每一个民族的起点都是一样的,我们很难说哪个地区的类人猿比较聪明,或是有更高的智商,我们所不同的只是物理上的差别。
气候、纬度、海拔、海陆分布……的不同,以及由此产生的饮食结构的不同,使东方民族和西方民族在体形上有很大差异,古老的汉民族(今天中国北方地区的汉族居民多为古代北方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或汉化后少数民族的后代)呈典型黄种人特征,根据龙勃罗索的“天生犯罪人”理论,攻击性应该相对较小(当然这不代表没有战争)。
这似乎也能解释为什么,我们的祖先选择了儒家文化作为经典。纵使有千头万绪的社会历史背景,但我认为,世界的一切从无到有,都是无意识的一种自然选择,至少在其形成初期是缺少意志干扰的,是一种趋利弊害的自然天性在其背后支配。与所有生物的进化一样,人类会选择一种最适合自己的文明形态(在缺少丰厚文明基础的社会早期,“最适合”应该包括生理上的因素),例如“儒”,不否认儒家思想也有它功利和残酷的一面,但总的来看,形容其最好的词语却是“中庸”和“温”。中国人在五千年的历史中,大部分时间是在追求一种安定(即使是征战也是为了大一统),渴望有一个权威来维持安定,保障秩序,组织生产,断定是非曲直……并且也乐于服从这种权威。又如《老子》的“老死不相往来”的思想,应该也是许多国人性情的一种总结,并非没有根源。
相作为比较的,西方民族的血液里似乎天生流淌着一种“走出去”的热情,这也和欧洲的地理环境有关,国家领土的不甚充裕,耕种环境普遍低于东方,使他们有条件走出去,有时也不得不走出去。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西方民族产生了相应的世界观价值观,以古希腊的雅典为代表,雅典的工商业较发达,其财富一半是由生产创造,一半是在交换中形成。“交换”不但增加了雅典人的财富,也奠定个雅典人“公平”、“对等”、“自由”的思想财富基础。
有人会想到,中国也是有漫长海岸线的,但从古人的角度来讲,那里并不是前进的方向,沿海地区没有中原的沃野千里,甚至曾是驱逐发配的地点,自然更不会出现而今的沿海发达地区、经济特区之类的行政区化。
虽然古希腊人“走出去”的领域也许没有半个中国大,但重要的是其城邦间的交往为一种“国与国对话”的高度,古代中国也有过这样频繁外交的时期——春秋战国,也曾出现了思想史上唯一次大解放,但唯一遗憾的是我们是为了“兵”,而希腊人的交往中包括了“商”。因此,古代中国唯一个重“法”的时代,把精力都放在了“刑”上,从此局面无法扭转;而古希腊成了现代民法的溯源地。
奴隶制的作用
许多学者认为:“古代希腊是许多人文科学思想发祥地,以及公认的科学之源,在那里发轫了西方的知识传统。法学却极为薄弱。几乎没有产生过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家,也没有产生专门研究法律的法理学著述。甚至在古希腊的文字中,与法理学和法学相对应的词汇也难以寻觅。”同时,古代中国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家”,对于法理的研究接近于零。
两个都是“没有”法学家的国度,为什么古希腊却能成为现代法律思想的源头呢?
有一点我们是要注意的——古希腊的奴隶制。虽说封建社会从形态上高于奴隶社会,但象中国这样的小农经济社会,哪个人不是土地的奴隶呢?整个社会没有真正的奴隶,也没有真正的自由人。如果说“思考”是一种幸福,那极少的中国人体验过这种快乐。
“哲学”一词在古希腊语中包含有“智慧”和“爱”的意思。
智慧是需要思考来承载的,古希腊的文化更多的是一种对人生、宇宙、自然、社会的思考,即使是在天文学、医学、数学等科学研究中,古希腊人也充分体现出一种“思考”的偏好。在古希腊的文化世界中,“真理的追寻”是不变的主题,那是一种为了科学而科学的精神。
另外,“爱”是什么?由此引出的关于“理性”,“正义”,“善”的探讨,使古希腊人更注重个人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在这种爱与智慧哲学思考上产生出来的民族,自然会崇尚一种“平等”,其政体也自然会把“民主”当成一种精髓,而“法”作为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工具,也会体现出一种与东方截然不同的本位。
古希腊对法的贡献是一种超越具体层面、抽象意义上的成就,它存在的价值犹如法学领域里得圣经,不是技术和实用上的工具性成就,而是法的精神的体现。
当中国广大农民面朝黄土背朝天的作土地奴隶时,当掌握权利的地主阶层绞尽脑汁力图维持这种“奴隶关系”时,古希腊的自由人却每天都能体验这种“为思考而思考”的幸福。
文化方向的稳固性
“安定”与“走出去”并没有谁高谁下,它们都是适应当时社会生产力的上层建筑,只不过过分的追求“不变”没有成为后来世界的主流,而使追求“中庸”的土地上的人民受到了打击而已。
思考与不思考也没有褒贬之分,假如海洋是凝固的,世界是封闭的,那“无知”也是一种幸福。
不同的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的形成,是必然的也是偶然的,是一定地域一定时期内优胜劣汰的结果,在原来的社会格局未被打破前,其就保持它的可行性和稳定性,发展的轨迹基本是完整的不偏离的。
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公法私法不分;是“义务”本位的社会文化,而非古希腊的权力“本位”;是由上至下的父权社会,是“家天下”的国家——人民让渡权利给国家,形成“君为天下父”的伦理权力,这种权力是至高无上的不可置疑的,甚至被神化为一种脱离最初权利授予的权力形态。法律要求每一个人的,首先是对于社会(家族、国家)的各种绝对义务,这种要求、禁忌、没有或很少地赋予其权利的做法,虽然狭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如《唐律疏议》十二篇——堪称中国封建法律的典范,其特点是法律条文以刑为主,民事法律行为和道德行为也做刑事化处理,例:“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压抑了人的个性,束缚了人的解放,也限制了法和社会的发展,但也确实达到了当初组成国家的预期目的;它通过国家、刑罚来处理民事案件,调节民事关系,达到了威慑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安定的效果。
一个地区在社会依旧向前发展,社会矛盾未被激化的时候,很难让其走向一条背离历史的道路,即使是危机四伏,百姓们也很难立刻接受一种“先进”的文化。当初选择的文化方向会指引人们前进,使其自身不断作出调整,不断巩固深化,其结果也许是适应时代发展,也许是成为未来的壁垒。
古希腊的法律文化也是同样道理,它的形成并没有预料到几千年后的成就,只是适应社会发展下去。
总之,从上帝把人类安排在地球不同的角落开始,就注定了人类走向不同道路的命运。
值得欣慰的是,我们依旧在发展,依旧有选择的权利,并因时代的发展而能更科学的预测未来,作出正确长远的选择;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们的视线永远无法及其整个未来,所以依旧是依照现实作出最适合的选择,这点正如我们的古人。
注:参见书目
①. 《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魏健馨&王学林
②. 《科技文化的起源与发展》南开大学出版社李建珊
③. 《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何勤华
④. 《中西法律——公法与私法的差异探讨》张光辉朱晓源
⑤. 《古代希腊的哲学与法学》江渚子
⑥. 及其他网上资料和图书馆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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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与古代希腊法律差异成因浅析
古希腊关于法的概念和方法、关于城邦民主政体的立法,对欧洲国家的公法及司法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并随着新大陆的发现及殖民时代的兴起传播到世界各地,二战之后特别是冷战之后,西方先进法律对世界各国产生了更广泛更深刻的影响。
古代中国作为人类文明发祥地之一,是东亚及东南亚地区的儒家文化传播源头,同时也形成了中华法系,所谓“中华法系”我认为其实就是德主刑辅的儒家法,它在近现代之前,在以中国为中心的亚洲地区影响极深,伴随唐的全盛达到顶峰时期,但在旧中国开始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国家之时,便走向衰亡。
同样是文明古国,但却有着不同的命运,一个帝国历史中断,一个一脉传承至今;一个其制度、思想影响全球,一个正端力图改革传统……造成这种差异的成因,我主要想从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 人类学角度
二、 社会形态角度
三、 文化思想的历史特点角度
当然,还有许多其他因素影响着两种法律文化(如宗教……),这里只是描述了差异成因的一个层面,且每种只是粗浅的分析。其中主要把焦点放在了第一点上,它是差异之源头。
自然地理造成的“人种差异”(绝无种族歧视之意图)
古代中国是依傍黄河长江发展起来的农业国,也就是所谓的“河流文明”,而古希腊位于地中海沿岸,工商业比较发达,是典型的“海洋文明”国家。或者我们可以说古希腊文明是在“流通”中孕育,而中国是土地上“生长”出来的文明。
尽管表面上自然力量对于人类文明的影响正在不断减弱,但它却是左右人类祖先创造文明不可觎的因素。从无机物到有机物,从单细胞动物到脊椎动物,从猿到人,每一个民族的起点都是一样的,我们很难说哪个地区的类人猿比较聪明,或是有更高的智商,我们所不同的只是物理上的差别。
气候、纬度、海拔、海陆分布……的不同,以及由此产生的饮食结构的不同,使东方民族和西方民族在体形上有很大差异,古老的汉民族(今天中国北方地区的汉族居民多为古代北方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或汉化后少数民族的后代)呈典型黄种人特征,根据龙勃罗索的“天生犯罪人”理论,攻击性应该相对较小(当然这不代表没有战争)。
这似乎也能解释为什么,我们的祖先选择了儒家文化作为经典。纵使有千头万绪的社会历史背景,但我认为,世界的一切从无到有,都是无意识的一种自然选择,至少在其形成初期是缺少意志干扰的,是一种趋利弊害的自然天性在其背后支配。与所有生物的进化一样,人类会选择一种最适合自己的文明形态(在缺少丰厚文明基础的社会早期,“最适合”应该包括生理上的因素),例如“儒”,不否认儒家思想也有它功利和残酷的一面,但总的来看,形容其最好的词语却是“中庸”和“温”。中国人在五千年的历史中,大部分时间是在追求一种安定(即使是征战也是为了大一统),渴望有一个权威来维持安定,保障秩序,组织生产,断定是非曲直……并且也乐于服从这种权威。又如《老子》的“老死不相往来”的思想,应该也是许多国人性情的一种总结,并非没有根源。
相作为比较的,西方民族的血液里似乎天生流淌着一种“走出去”的热情,这也和欧洲的地理环境有关,国家领土的不甚充裕,耕种环境普遍低于东方,使他们有条件走出去,有时也不得不走出去。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西方民族产生了相应的世界观价值观,以古希腊的雅典为代表,雅典的工商业较发达,其财富一半是由生产创造,一半是在交换中形成。“交换”不但增加了雅典人的财富,也奠定个雅典人“公平”、“对等”、“自由”的思想财富基础。
有人会想到,中国也是有漫长海岸线的,但从古人的角度来讲,那里并不是前进的方向,沿海地区没有中原的沃野千里,甚至曾是驱逐发配的地点,自然更不会出现而今的沿海发达地区、经济特区之类的行政区化。
虽然古希腊人“走出去”的领域也许没有半个中国大,但重要的是其城邦间的交往为一种“国与国对话”的高度,古代中国也有过这样频繁外交的时期——春秋战国,也曾出现了思想史上唯一次大解放,但唯一遗憾的是我们是为了“兵”,而希腊人的交往中包括了“商”。因此,古代中国唯一个重“法”的时代,把精力都放在了“刑”上,从此局面无法扭转;而古希腊成了现代民法的溯源地。
奴隶制的作用
许多学者认为:“古代希腊是许多人文科学思想发祥地,以及公认的科学之源,在那里发轫了西方的知识传统。法学却极为薄弱。几乎没有产生过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家,也没有产生专门研究法律的法理学著述。甚至在古希腊的文字中,与法理学和法学相对应的词汇也难以寻觅。”同时,古代中国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家”,对于法理的研究接近于零。
两个都是“没有”法学家的国度,为什么古希腊却能成为现代法律思想的源头呢?
有一点我们是要注意的——古希腊的奴隶制。虽说封建社会从形态上高于奴隶社会,但象中国这样的小农经济社会,哪个人不是土地的奴隶呢?整个社会没有真正的奴隶,也没有真正的自由人。如果说“思考”是一种幸福,那极少的中国人体验过这种快乐。
“哲学”一词在古希腊语中包含有“智慧”和“爱”的意思。
智慧是需要思考来承载的,古希腊的文化更多的是一种对人生、宇宙、自然、社会的思考,即使是在天文学、医学、数学等科学研究中,古希腊人也充分体现出一种“思考”的偏好。在古希腊的文化世界中,“真理的追寻”是不变的主题,那是一种为了科学而科学的精神。
另外,“爱”是什么?由此引出的关于“理性”,“正义”,“善”的探讨,使古希腊人更注重个人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在这种爱与智慧哲学思考上产生出来的民族,自然会崇尚一种“平等”,其政体也自然会把“民主”当成一种精髓,而“法”作为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工具,也会体现出一种与东方截然不同的本位。
古希腊对法的贡献是一种超越具体层面、抽象意义上的成就,它存在的价值犹如法学领域里得圣经,不是技术和实用上的工具性成就,而是法的精神的体现。
当中国广大农民面朝黄土背朝天的作土地奴隶时,当掌握权利的地主阶层绞尽脑汁力图维持这种“奴隶关系”时,古希腊的自由人却每天都能体验这种“为思考而思考”的幸福。
文化方向的稳固性
“安定”与“走出去”并没有谁高谁下,它们都是适应当时社会生产力的上层建筑,只不过过分的追求“不变”没有成为后来世界的主流,而使追求“中庸”的土地上的人民受到了打击而已。
思考与不思考也没有褒贬之分,假如海洋是凝固的,世界是封闭的,那“无知”也是一种幸福。
不同的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的形成,是必然的也是偶然的,是一定地域一定时期内优胜劣汰的结果,在原来的社会格局未被打破前,其就保持它的可行性和稳定性,发展的轨迹基本是完整的不偏离的。
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公法私法不分;是“义务”本位的社会文化,而非古希腊的权力“本位”;是由上至下的父权社会,是“家天下”的国家——人民让渡权利给国家,形成“君为天下父”的伦理权力,这种权力是至高无上的不可置疑的,甚至被神化为一种脱离最初权利授予的权力形态。法律要求每一个人的,首先是对于社会(家族、国家)的各种绝对义务,这种要求、禁忌、没有或很少地赋予其权利的做法,虽然狭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如《唐律疏议》十二篇——堪称中国封建法律的典范,其特点是法律条文以刑为主,民事法律行为和道德行为也做刑事化处理,例:“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压抑了人的个性,束缚了人的解放,也限制了法和社会的发展,但也确实达到了当初组成国家的预期目的;它通过国家、刑罚来处理民事案件,调节民事关系,达到了威慑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安定的效果。
一个地区在社会依旧向前发展,社会矛盾未被激化的时候,很难让其走向一条背离历史的道路,即使是危机四伏,百姓们也很难立刻接受一种“先进”的文化。当初选择的文化方向会指引人们前进,使其自身不断作出调整,不断巩固深化,其结果也许是适应时代发展,也许是成为未来的壁垒。
古希腊的法律文化也是同样道理,它的形成并没有预料到几千年后的成就,只是适应社会发展下去。
总之,从上帝把人类安排在地球不同的角落开始,就注定了人类走向不同道路的命运。
值得欣慰的是,我们依旧在发展,依旧有选择的权利,并因时代的发展而能更科学的预测未来,作出正确长远的选择;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们的视线永远无法及其整个未来,所以依旧是依照现实作出最适合的选择,这点正如我们的古人。
注:参见书目
①. 《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魏健馨&王学林
②. 《科技文化的起源与发展》南开大学出版社李建珊
③. 《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何勤华
④. 《中西法律——公法与私法的差异探讨》张光辉朱晓源
⑤. 《古代希腊的哲学与法学》江渚子
⑥. 及其他网上资料和图书馆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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