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同意,丈夫强行发生关系,婚内强奸罪是否成立?
我国刑法等法律上并没有区分“婚内强奸”和强奸罪。所以,“婚内强奸”发生时,通常会以强奸罪作为立案和司法审判的主张。或许有人会觉得,彼此已经是夫妻关系,而夫妻之事本就是理所当然,何谈强奸?对于这种观点,其实大部分是男性视角。
事实上,近年来对于女性权益的保护,已然着重强调的了“贞操权”不可侵犯的必要性。即,自由意志选择的不可侵犯性,无论双方是否属于夫妻关系,妻子都有权决定是否共享该权利。若违背了妻子的意愿,亦或者违背任何一方的意愿,并以暴力、胁迫等行为强行发生关系,那么,均与属于强奸。
相关问题早有判例可循,向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被害人钱某(女)向当地法院起诉与丈夫王某(男)离婚,但通过双方陈词,当地法院认为夫妻情感关系并未破裂,故驳回了相应请求。后来王某再次提起诉讼理论,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而在二人尚未正式离婚前(意思是还未签字确认),二人仍旧共同生活在原有住房内,但处于分居状态。
一日夜晚,钱某在房间内收拾衣物,王某进屋内要求与其发生关系,却遭到了钱某的拒绝。所以王某便以暴力手段与钱某发生了关系,随后钱某立即报警。而最终王某则以强奸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从该关系中可以看出,王某和钱某虽然并未正式离婚,即处于婚姻存续期之内,但是而这已然发生了情感破裂,以及王某违背了钱某的主体意愿,同时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关系,故而构成了强奸罪。
界定“婚内强奸”与强奸罪还是会有一定的差异
总的来说,要看现实情况进行具体定夺。有些情况不能够仅以“是否发生关系”、“是否违背主观意愿”作为主张的理由。因为在界定强奸案的过程中,一个首要因素是关系的发生。但是,夫妻双方发生关系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因此,基于夫妻关系,关系的发生并不能够直接界定是否“强行”。
对此则需要其他的界定手段,比较常见的方法就是验伤,以及盘问。然而,夫妻生活是比较私密的事情,这又涉及到对于细节中主体情绪的判断。那么,往往此类问题很难定案,除非有明确的证据。可是,证据要明确到什么程度?总不能带着录像去报案吧?
各位要注意,采取诸如此类的界定方式,并不是对于婚内女性权力的忽视,而是基于对婚内双方关系的考量。因为基于对女性保护的视角,强奸罪的细则界定十分严格,确保能够遏制任何个体对于女性的侵犯。而夫妻关系则不尽然,这时候也要考虑到道德风险,比如妻子和丈夫吵架,如果妻子纯粹想报复丈夫,以此为由报警的话。当以强奸案界定的时候,很可能让丈夫遭受无妄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