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的疑问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这里我觉得有点难以理解,哪位高手能帮解释一下这里面的逻辑关系么?是否合同成立超过二年的必须无条件赔付保险金呢?
补充:超过保险公司能够解除合同的最高时限(合同成立后二年),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但保险公司还可以拒赔吗? 展开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这里我觉得有点难以理解,哪位高手能帮解释一下这里面的逻辑关系么?是否合同成立超过二年的必须无条件赔付保险金呢?
补充:超过保险公司能够解除合同的最高时限(合同成立后二年),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但保险公司还可以拒赔吗? 展开
6个回答
展开全部
只要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过了2年,保险公司就得赔
以前的如实告知,对于客户确实太严格了,只要有既往病史,保险公司就不赔.
现在的话,如果是8,10年前的住院,保险公司还是得赔.
你好,你需要明白.
1,这个是对客户利益的保护
2,保护客户的利益,并不意味着"纵容带病投保"
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客户,就算是过了2年.
保险公司也可以拒绝赔偿.
"故意"很容易理解.
关键的分歧在"重大过失"上面.
以后关于这个的官司也少不了的.
保险公司只要能证明"你应该知道,但没有如实告知".
那么根据你隐瞒的病情对事故的影响程度,保险公司可能不赔
以前的如实告知,对于客户确实太严格了,只要有既往病史,保险公司就不赔.
现在的话,如果是8,10年前的住院,保险公司还是得赔.
你好,你需要明白.
1,这个是对客户利益的保护
2,保护客户的利益,并不意味着"纵容带病投保"
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客户,就算是过了2年.
保险公司也可以拒绝赔偿.
"故意"很容易理解.
关键的分歧在"重大过失"上面.
以后关于这个的官司也少不了的.
保险公司只要能证明"你应该知道,但没有如实告知".
那么根据你隐瞒的病情对事故的影响程度,保险公司可能不赔
深圳市九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2020-04-24 广告
2020-04-24 广告
解 答:香港保险保费更便宜,保障范围大,理赔条款宽松。因为香港是全球三大金融中心之一,美国洛杉矶,英国伦敦,亚洲香港。所以,在香港投保可以享受较低的保费和较高的回报。与此同时,在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大多是世界跨国保险公司,加上香港完备的法制...
点击进入详情页
本回答由深圳市九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提供
展开全部
这条规定了保险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但是这解除权有两种情况不可行使,即知道事由三十日后和合同成立两年后.
换句话说,只要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保险人必须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实告之而拒赔或是加费.
但是这解除权有两种情况不可行使,即知道事由三十日后和合同成立两年后.
换句话说,只要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保险人必须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实告之而拒赔或是加费.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提醒一点:新保险法2009.10.1起实施,之前买的不适用。
很显然新保险法实施后的情况是: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种情况更加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在之前买的适用的相关条款是;
老《保险法》(09.10.1之前购买的保险的情况适用的。)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很显然新保险法实施后的情况是: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种情况更加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在之前买的适用的相关条款是;
老《保险法》(09.10.1之前购买的保险的情况适用的。)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简单说就是超过2年保险公司没发现的必须承保
故意和过失就是发生在2年内的情况啊 没什么冲突啊 、
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不保可以退保费
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不保并且不退保费
故意和过失就是发生在2年内的情况啊 没什么冲突啊 、
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不保可以退保费
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不保并且不退保费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这就是不可抗辩条款。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