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证的付款行和议付行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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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付款行是信用证上指定承担付款责任的银行。议付行是根据信用证开证行授权买入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的银行。
2、特点不同:付款行通常是开证行,也可能是根据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议付行是由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单据付出对价。
3、职能不同: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另一家银行作为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付款人执行付款责任的银行,只代开证行付款,验单付款后即为终局性付款,无追索权。议付行为受益人提前提供资金融通,审核单证相符向受益人付款,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押汇,贴现,而不需等待开证行的最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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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信用。在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条款完全一致的单据情况下。开证行对之承担首要的付款责任。在外贸实际业务中。由于开证行信用较差所导致的收汇困难也不乏其例。开证行能否付款还会遇到进口国的国家或政府管制的风险。
如进口国家国际收支困难。缺乏外汇储备。阻碍开证行支付货款外汇或延误支付。受益人想减轻这种风险。可以要求受益人所在出口国的银行保兑信用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议付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付款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用证

2024-04-25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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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由翱洋永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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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行就是最终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而议付行只不过是将单据转递给付款行(开证行)的银行。在中国,议付行仅仅是将单据转递给开证行,并非实际意义上的议付行,只能算作单据转递行,因为他们并不执行议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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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付款行一般是开证行,其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不具有追索权。
议付行是开证行指定的一家按其指定行事(此处指议付)的银行,其议付是给开证行垫付,有追索权。
议付行是开证行指定的一家按其指定行事(此处指议付)的银行,其议付是给开证行垫付,有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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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种类的信用证,其最终付款人都是开证行。因为信用证是由开证申请人委托开证行开出的付款文件,所以只有开证行担负支付款项的责任,其他参与相关业务的银行都没有付款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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