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法案例分析
.2005年,胜利村农民朱某经批准,在本村修建了6间瓦房。此后,朱某因常年在外地经商,所建瓦房闲置,遂于2007年将房屋全部卖给同村村民工某。2008年春节,朱某回乡后,...
.2005年,胜利村农民朱某经批准,在本村修建了6间瓦房。此后,朱某因常年在外地经商,所建瓦房闲置,遂于2007年将房屋全部卖给同村村民工某。2008年春节,朱某回乡后,向本村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申请,想再建6间新房,村长表示同意。朱某即在原建房附近开始盖新房。春节过后,县政府派人检查村民宅基地使用情况时,认为朱某建房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朱某处以罚款。问题:(1)朱某是否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2)申请宅基地的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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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朱某不具备申请宅基地条件,依据《土地管理法》之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他将自用宅基地建房出售后无权再申请宅基地
2,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2,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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