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2003年8月7日,日本A公司和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200吨蘑菇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大阪,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大连。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则向大阪...
2003年8月7日,日本A公司和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200吨蘑菇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大阪,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大连。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年10月30日。由于货源上的问题,直到11月5日才将货物装上V轮。为了顺利付信用证下的款项,B公司出具保函后,承运人在提单上标注的装船日为10月28日。货物运抵大阪时逢蘑菇价格大跌。
请问:
1. 承运人签发的提单的性质是什么?
2. 承运人是否应对A公司的损失负责?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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