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100

法国一商人将家具出售给德国买方,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家具存放在法国境内的一家独立仓库。根据合同,卖方向买方开出存货发票,发送给买方。买方有权要求部分送货,并要求卖方在仓库... 法国一商人将家具出售给德国买方,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家具存放在法国境内的一家独立仓库。根据合同,卖方向买方开出存货发票,发送给买方。买方有权要求部分送货,并要求卖方在仓库交货,将货物装载于买方的卡车上运送给买方。在交货时,买方应当根据送货发票支付价款。在发出几张存货发票后,卖方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也是法国人),买方表示同意。但是,由于买方在提出送货请求后,一直没有收到存货发票上所列的家具,买方没有向第三方支付价款。并且仓库因失窃而导致家具被盗。法国和德国俱为CISG的成员国。请问家具失窃的风险应由谁承担?第三方能否要求买方支付价款?
3.中国甲公司与荷兰乙公司于1995年9月20日签订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半自动车床35台。合同还明确规定,荷兰乙公司在货到后将转口到美国和加拿大。1996年1月,货到阿姆斯特丹。乙公司验收合格后,于同年2月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在付款后,荷兰乙公司即向美国和加拿大的客户运送该批车床。在机床的使用过程中,美国丙公司发现,该批车床系仿冒丙公司在美国注册登记的专利制造的,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丙公司在1996年5月向美国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发布停止这种车床在美国使用和销售的禁令,并起诉乙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996年9月,美国法院判定丙公司诉讼请求成立,发布禁令并要求乙公司作出赔偿。在接到该判决后,乙公司即依据与中国甲公司的合同,在同年10月提起仲裁,要求由中国甲公司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补偿乙公司由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试问根据CISG,荷兰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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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初落
2012-10-21 · TA获得超过322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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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
1、(1)家具失窃风险由第三方承担。因各方未选用贸易术语,故货物的风险转移以交货时为准,而第三方未将货物交付,故风险还未转移。 (2)第三方不能要求买方支付价款。因权利义务对待给付,其未履行交货义务,故无权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3、根据CISG的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即卖方负有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甲公司违反了知识产权担保义务,故对乙公司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但是CISG地7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故甲公司承担的损害赔偿不应超出合同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的范畴。所以荷兰乙公司的请求并不全都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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