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题目--急求
1.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8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1)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30吨,支付收购价款40万元,烟叶税20%,取得收购凭证。另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
1.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8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30吨,支付收购价款40万元,烟叶税20%,取得收购凭证。另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烟叶验收入库。将成本为46.15万元的烟叶委托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卷烟厂收回烟丝时烟丝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2)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
(3)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0吨,生产乙种卷烟2000标准箱(每箱50000支每条200支,每条调拨价在50元以上),当月销售给卷烟专卖商18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00万元;
(4)购进改造厂房的建筑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增值税5.1万元,款项已付,支付运输费3万元,厂房已投入使用;
(5)接受某公司投资转入材料一批,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6)上月购入的A种烟丝因管理不善火灾损失3万元,等待处理;
(7)销售甲种卷烟600箱,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600万元;
(8)以自产丙种卷烟2箱1万元(成本价)赠送友好单位(没有同类售价);
(9)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直接出售,取得不含税价款118万元;
(10)从联营企业回购已税乙种卷烟100箱,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20万元,增值税20.4万元;本月售出80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卷烟厂委托加工业务消费税的处理;
(2)卷烟厂本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3)卷烟厂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已知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箱(50000支)150元,比例税率为30%(甲种卷烟每标准条对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下)和45%(乙种卷烟每标准条对外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税务机关核定的丙种卷烟计税价1.57万元〕 展开
(1)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30吨,支付收购价款40万元,烟叶税20%,取得收购凭证。另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烟叶验收入库。将成本为46.15万元的烟叶委托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卷烟厂收回烟丝时烟丝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2)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
(3)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0吨,生产乙种卷烟2000标准箱(每箱50000支每条200支,每条调拨价在50元以上),当月销售给卷烟专卖商18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00万元;
(4)购进改造厂房的建筑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增值税5.1万元,款项已付,支付运输费3万元,厂房已投入使用;
(5)接受某公司投资转入材料一批,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6)上月购入的A种烟丝因管理不善火灾损失3万元,等待处理;
(7)销售甲种卷烟600箱,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600万元;
(8)以自产丙种卷烟2箱1万元(成本价)赠送友好单位(没有同类售价);
(9)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直接出售,取得不含税价款118万元;
(10)从联营企业回购已税乙种卷烟100箱,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20万元,增值税20.4万元;本月售出80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卷烟厂委托加工业务消费税的处理;
(2)卷烟厂本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3)卷烟厂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已知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箱(50000支)150元,比例税率为30%(甲种卷烟每标准条对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下)和45%(乙种卷烟每标准条对外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税务机关核定的丙种卷烟计税价1.57万元〕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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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和解析 ======
答案:(1)卷烟厂委托加工业务消费税的处理:
委托加工的烟丝受托方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应补缴消费税,业务(9)中提到收回后直接销售,因此应按售价计算消费税。委托方应纳消费税=118×30%=35.4(万元)
(2)卷烟厂本月应缴纳消费税:
①销售乙种卷烟应纳消费税
=3600×45%+1800×0.015=1647(万元)
②销售甲种卷烟应纳消费税
=600×30%+600×0.015=189(万元)
③赠送丙种卷烟应纳消费税
=1.57×30%+2×0.015=0.5(万元)
解析:自产丙种卷烟2箱赠送友好单位,按视同销售处理,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税务机关核定单条价格=1.57×10000÷2÷250=31.4(元)<50元,适用30%税率。
④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应抵扣的消费税=150×2×30%=90(万元)
⑤回购卷烟再销售,符合条件不缴消费税。
卷烟厂本月应缴纳消费税=35.4+1647+189+0.5-90=1781.9(万元)
(3)烟厂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本月销项税额为:
3600×17% + 600×17%+1.57×17%+118×17%+100×17%
=751.33(万元)
本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①外购烟叶进项税额=[40×(1+10%)+40×(1+10%)×20%]×13%+3×7%
=7.07(万元)
②外购烟丝和加工烟丝进项税额
=68+1.36=69.36(万元)
③接受投资的货物,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1.7万元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抵扣;
④烟丝因管理不善火灾损失,原抵扣的进项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3×17%=0.51(万元)
⑤回购乙种卷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20.4万元准予抵扣。
进项税额合计=7.07+69.36+1.7-0.51+20.4=98.02(万元)
本月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751.33- 98.02=653.31(元)
答案:(1)卷烟厂委托加工业务消费税的处理:
委托加工的烟丝受托方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应补缴消费税,业务(9)中提到收回后直接销售,因此应按售价计算消费税。委托方应纳消费税=118×30%=35.4(万元)
(2)卷烟厂本月应缴纳消费税:
①销售乙种卷烟应纳消费税
=3600×45%+1800×0.015=1647(万元)
②销售甲种卷烟应纳消费税
=600×30%+600×0.015=189(万元)
③赠送丙种卷烟应纳消费税
=1.57×30%+2×0.015=0.5(万元)
解析:自产丙种卷烟2箱赠送友好单位,按视同销售处理,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税务机关核定单条价格=1.57×10000÷2÷250=31.4(元)<50元,适用30%税率。
④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应抵扣的消费税=150×2×30%=90(万元)
⑤回购卷烟再销售,符合条件不缴消费税。
卷烟厂本月应缴纳消费税=35.4+1647+189+0.5-90=1781.9(万元)
(3)烟厂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本月销项税额为:
3600×17% + 600×17%+1.57×17%+118×17%+100×17%
=751.33(万元)
本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①外购烟叶进项税额=[40×(1+10%)+40×(1+10%)×20%]×13%+3×7%
=7.07(万元)
②外购烟丝和加工烟丝进项税额
=68+1.36=69.36(万元)
③接受投资的货物,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1.7万元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抵扣;
④烟丝因管理不善火灾损失,原抵扣的进项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3×17%=0.51(万元)
⑤回购乙种卷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20.4万元准予抵扣。
进项税额合计=7.07+69.36+1.7-0.51+20.4=98.02(万元)
本月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751.33- 98.02=653.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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