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每天早上8点上班到中午12点下午13点30到17点30晚上18点30到22点30下班,这有没有触犯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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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首先,公司违法是无疑的。即使公司按规定支付超额劳动报酬,也不能长期安排职工每天工作12小时(法律规定不应超过11小时)。如果天天这样,每月加班肯定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首先,公司违法是无疑的。即使公司按规定支付超额劳动报酬,也不能长期安排职工每天工作12小时(法律规定不应超过11小时)。如果天天这样,每月加班肯定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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