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的法律思想是以什么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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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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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作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在法律思想上,主张“克己复礼”、“为政以德’提倡“和谐”、“无讼”。他的法律思想经过孟子、荀子和西汉董仲舒等儒家的继承、发展和改造,成为了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长期影响着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本文仅就孔子两个重要的法律思想一“仁学法律思想”和“德主刑辅”思想加以简要论述。
1.仁爱一孔子法律思想的核心
在孔子的整个思想体系中,“仁”是核心和灵魂。了解孔子的一切思想都必须从仁开始。在孔子思想最可靠的著作,也是儒家的经典一《论语》中,讲“仁”达109次之多。
“仁”是什么?《论语.颜渊》有云:“仁者爱人”。这种“爱人”是出自内心深处的平和、谦恭和亲热之情,虽然它可能最早来自血缘亲情,不过在此时已经扩展为一种相当普遍的感情,如果“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是外在的礼节,那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出自内心深处的一种对“人”的平等与亲切之情和“人”应当尊重“人”的观念的体验。《论语.里仁》中孔子也说到“一以贯之”的“忠恕之道”。
“爱人”可以说是孔子对“仁”的总体概括,“爱人”就是同情人,关心人,爱护人,“爱人”是仁的灵魂的内核,是仁的根本之所在。“爱人”思想体现了孔子对人的重视和关心。《论语.乡党》:“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马棚失火,孔子关心的是有没有人受伤,而不是他的马,充分表现出了孔子对人的生命的关心。孔子把人的性情中的“爱人”之心追溯到了血缘亲情。《论语.阳货》中说:“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在孔子看来,人的本性中,血缘之爱是无可置疑的,儿子爱他的父亲,弟弟爱他的哥哥事实人之共有从血缘中自然生出来的真性情与真感情,这种感情就是“孝…‘弟”。
《论语.学而》中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欤’它是善良和正义的源泉于依据,人有这种真感情并且依照此来处理自己与他人的关系,就有了“爱人”之心,所以孔子断定“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始乱者,未之有也。’孔子认定这就是建立一个理性社会的心理基础。他要求每一个人“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
2德圭刑辅思想一孔子法律思想的主旨
德刑关系一直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核心问题,“明德慎罚”、“德主刑辅”的思想起源于公元前一千多年的西周初年。孔子把这一思想发扬光大,提出了以德政教化为主,以政令刑罚为辅的主张。
孔子的“德主刑辅”思想是从哪里来的呢?孔子生活的时代,周天子的一统天下已不复存在,神权政治动摇,重民思想兴起。他总结了春秋以来统治者实行“折民惟刑”已不足以维持其统治的教训,认为“贫而无怨难,富而无骄易”(《论语.宪问》),人民生活贫困是反抗统治的原因,一味用刑罚杀戮并不能解决问题。正是在这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德主刑辅思想才在孔子手中得以充分的发展并趋于完善,“德主刑辅”的思想与西周的“明德慎罚”一脉相承,构成我国封建时代法律思想的一大特色。
“德主刑辅”并非孔子的原话,而是汉代人对孔子思想的一个概括。关于德刑关系,孔子这样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有格”(《论语.为政》)。有人认为这是孔子不重视法治的显明例证。其实,只要联系《论语》中另一段记载来看,事情并不那么简单。”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日:“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日:“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民而民善矣。’可见,“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是针对当时有人提出的用刑杀威吓人民来治理国家的主张的。孔子并不反对用刑,只不过“德”、“刑”相比,他更重视“德”的作用而已。首先,在指导思想上,他认为德是本,刑是末,凭借德政来治理国家,就会使百姓像重型环绕北极一样归顺,而不需要刑罚去压服。所以,第二在治斟旌政方法上,他认为德在先,刑在后,基于德先刑后的认识,孔子反对不加德而用刑罚,反对不加训诫而只要归顺,他说:“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并把这种违反德先刑后的行为放在四恶之首来斥责,斥之为“暴”、“虐”。第三,从实际作用来看,孔子认为德大刑小,仅用刑罚只能暂时制止犯罪,却不能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不能铲除犯罪根源。综上所述,孔子在德刑关系上认为:德本刑末,德先刑后,德大刑小。这分别从指导思想、治国措施、实际作用三方面总结出来的认识,归结起来就是“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
孔子的“为政以德”的“德”,不但是提高统治者思想境界的修身养性的“德”,而且更是一一种治国施政措施的“德”。就是说,对于统治阶级提出“德”的要求,既要他们正其身,又要他们施仁政。施仁政的内容也就是“德治”的内容。这从孔子和冉有的一段对话中能够看出一些。可知,德治的内容部外二条,一是使百姓富庶的富民政策,二是富庶之后教之德教民政策。“富之”是治国的第一步,是条件,是基础,“教民”是治国的第二步,是手段。虽然他还有“富而无骄易”的统治阶级偏见,但能够认识到“贫而无怨难”的确是一种进步。但是孔子所谓的德治到了统治者身上也不外是要求为国不要横征暴敛。在司法实践中,孔子主张“哀矜务喜”,这种司法和刑罚原则要求把法律和情理结合起来,不仅要看犯罪行为的结果,还要看犯罪行为的主客观原因,表现了孔子要求司法中重视民命,贯彻“道德齐礼”原则的良苦用心。同时,他反对严刑酷罚,主张刑罚适中。《论语.子路》“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其中所含的“刑罚中”思想,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定罪准确、量刑恰当、不枉不纵、不偏不袒、不轻不重,做到了公正公平。孔子的“刑罚中”思想代表了文明的方向,体现了人道的价值。若从社会控制、犯罪预防的角度来看,德礼为主,刑罚为辅是“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这一学说中有着明显的道德至上论的倾向。在“德主刑辅”思想的指导下,法律成为伦理道德体系和行政命令的附庸,缺乏相应的独立性和自治性,这与现代法治“法律之上”的精神相违背。
1.仁爱一孔子法律思想的核心
在孔子的整个思想体系中,“仁”是核心和灵魂。了解孔子的一切思想都必须从仁开始。在孔子思想最可靠的著作,也是儒家的经典一《论语》中,讲“仁”达109次之多。
“仁”是什么?《论语.颜渊》有云:“仁者爱人”。这种“爱人”是出自内心深处的平和、谦恭和亲热之情,虽然它可能最早来自血缘亲情,不过在此时已经扩展为一种相当普遍的感情,如果“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是外在的礼节,那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出自内心深处的一种对“人”的平等与亲切之情和“人”应当尊重“人”的观念的体验。《论语.里仁》中孔子也说到“一以贯之”的“忠恕之道”。
“爱人”可以说是孔子对“仁”的总体概括,“爱人”就是同情人,关心人,爱护人,“爱人”是仁的灵魂的内核,是仁的根本之所在。“爱人”思想体现了孔子对人的重视和关心。《论语.乡党》:“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马棚失火,孔子关心的是有没有人受伤,而不是他的马,充分表现出了孔子对人的生命的关心。孔子把人的性情中的“爱人”之心追溯到了血缘亲情。《论语.阳货》中说:“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在孔子看来,人的本性中,血缘之爱是无可置疑的,儿子爱他的父亲,弟弟爱他的哥哥事实人之共有从血缘中自然生出来的真性情与真感情,这种感情就是“孝…‘弟”。
《论语.学而》中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欤’它是善良和正义的源泉于依据,人有这种真感情并且依照此来处理自己与他人的关系,就有了“爱人”之心,所以孔子断定“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始乱者,未之有也。’孔子认定这就是建立一个理性社会的心理基础。他要求每一个人“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
2德圭刑辅思想一孔子法律思想的主旨
德刑关系一直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核心问题,“明德慎罚”、“德主刑辅”的思想起源于公元前一千多年的西周初年。孔子把这一思想发扬光大,提出了以德政教化为主,以政令刑罚为辅的主张。
孔子的“德主刑辅”思想是从哪里来的呢?孔子生活的时代,周天子的一统天下已不复存在,神权政治动摇,重民思想兴起。他总结了春秋以来统治者实行“折民惟刑”已不足以维持其统治的教训,认为“贫而无怨难,富而无骄易”(《论语.宪问》),人民生活贫困是反抗统治的原因,一味用刑罚杀戮并不能解决问题。正是在这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德主刑辅思想才在孔子手中得以充分的发展并趋于完善,“德主刑辅”的思想与西周的“明德慎罚”一脉相承,构成我国封建时代法律思想的一大特色。
“德主刑辅”并非孔子的原话,而是汉代人对孔子思想的一个概括。关于德刑关系,孔子这样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有格”(《论语.为政》)。有人认为这是孔子不重视法治的显明例证。其实,只要联系《论语》中另一段记载来看,事情并不那么简单。”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日:“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日:“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民而民善矣。’可见,“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是针对当时有人提出的用刑杀威吓人民来治理国家的主张的。孔子并不反对用刑,只不过“德”、“刑”相比,他更重视“德”的作用而已。首先,在指导思想上,他认为德是本,刑是末,凭借德政来治理国家,就会使百姓像重型环绕北极一样归顺,而不需要刑罚去压服。所以,第二在治斟旌政方法上,他认为德在先,刑在后,基于德先刑后的认识,孔子反对不加德而用刑罚,反对不加训诫而只要归顺,他说:“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并把这种违反德先刑后的行为放在四恶之首来斥责,斥之为“暴”、“虐”。第三,从实际作用来看,孔子认为德大刑小,仅用刑罚只能暂时制止犯罪,却不能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不能铲除犯罪根源。综上所述,孔子在德刑关系上认为:德本刑末,德先刑后,德大刑小。这分别从指导思想、治国措施、实际作用三方面总结出来的认识,归结起来就是“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
孔子的“为政以德”的“德”,不但是提高统治者思想境界的修身养性的“德”,而且更是一一种治国施政措施的“德”。就是说,对于统治阶级提出“德”的要求,既要他们正其身,又要他们施仁政。施仁政的内容也就是“德治”的内容。这从孔子和冉有的一段对话中能够看出一些。可知,德治的内容部外二条,一是使百姓富庶的富民政策,二是富庶之后教之德教民政策。“富之”是治国的第一步,是条件,是基础,“教民”是治国的第二步,是手段。虽然他还有“富而无骄易”的统治阶级偏见,但能够认识到“贫而无怨难”的确是一种进步。但是孔子所谓的德治到了统治者身上也不外是要求为国不要横征暴敛。在司法实践中,孔子主张“哀矜务喜”,这种司法和刑罚原则要求把法律和情理结合起来,不仅要看犯罪行为的结果,还要看犯罪行为的主客观原因,表现了孔子要求司法中重视民命,贯彻“道德齐礼”原则的良苦用心。同时,他反对严刑酷罚,主张刑罚适中。《论语.子路》“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其中所含的“刑罚中”思想,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定罪准确、量刑恰当、不枉不纵、不偏不袒、不轻不重,做到了公正公平。孔子的“刑罚中”思想代表了文明的方向,体现了人道的价值。若从社会控制、犯罪预防的角度来看,德礼为主,刑罚为辅是“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这一学说中有着明显的道德至上论的倾向。在“德主刑辅”思想的指导下,法律成为伦理道德体系和行政命令的附庸,缺乏相应的独立性和自治性,这与现代法治“法律之上”的精神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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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的法律思想的核心是礼不是仁
作为儒家创始人,孔子的思想体系中有三个主要支撑点:复礼,为仁,君子.孔子对周礼的信心,源于对夏礼、商礼的了解;周礼权威的重新树立,始于日常琐事之间,更在于对“礼之本”的自觉.“为仁”是对礼的补充与深入,涉及为仁的基础、为仁的方法、为仁的作用.“君子”人格涉及好德、重义、谦让、博学、笃实等诸多方面,既为儒者提供了修身目标与路径,也使复礼、为仁落到了实处.
作为儒家创始人,孔子的思想体系中有三个主要支撑点:复礼,为仁,君子.孔子对周礼的信心,源于对夏礼、商礼的了解;周礼权威的重新树立,始于日常琐事之间,更在于对“礼之本”的自觉.“为仁”是对礼的补充与深入,涉及为仁的基础、为仁的方法、为仁的作用.“君子”人格涉及好德、重义、谦让、博学、笃实等诸多方面,既为儒者提供了修身目标与路径,也使复礼、为仁落到了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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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重礼,孔子规礼仪,孔子是中国最早的立法者,孔子教他的学生如何行礼,孔子是中国最初最大的民法的施行者,礼在法先,礼是民间的法,礼不管用时才用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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