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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承认微信聊天记录
法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内容不能作为单一的证据,微信只能作为辅助证据。提供电子证据一方会通过公证、鉴定、证人辅助作证等形式对电子证据予以补强,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电子证据认证规则,增加了法院对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电子证据被修改的可能性大,另外,就证明效力而言,如果双方有一方不承认微信聊天内容,提出一方就必须举证交流对象的身份,否则,这对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是有影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