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北京公司与上海公司在贸易洽谈会上达成订立合同的初步意向。洽谈会结束后,北京公司于8月7日以信件方式向上海公司正式发出要约,欲以一定价格出售一批机器给上海公司,并言明,上海... 北京公司与上海公司在贸易洽谈会上达成订立合同的初步意向。洽谈会结束后,北京公司于8月7日以信件方式向上海公司正式发出要约,欲以一定价格出售一批机器给上海公司,并言明,上海公司可在10日内答复。信件内载明日期为8月7日,信封上邮戳为8月8日。上海公司于8月10日收到该信件。因此时上海公司正与宁波公司磋商合同订立事宜,及至8月18日,因与宁波公司的磋商失败,才急忙向北京公司用传真发出承诺通知。北京公司收到传真后,未作任何表示。后因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用《合同法》分析此案例。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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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hlawyer
2009-11-24 · 超过28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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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根据法律规定,要约以到达受约人时生效,所以该要约在8月10日生效。及至10月19日(含)都是承诺期限,通过传真方式,北京公司可于当时即18日收到承诺,故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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