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 案例分析题
1997年11月,刘某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说服下投保,11月18日保险公司签发了"老来福终生寿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998年9月,刘某因病住院,医疗费9158.3...
1997年11月,刘某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说服下投保,11月18日保险公司签发了"老来福终生寿险"及 "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998年9月,刘某因病住院,医疗费9158.30元。1998年10月,刘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医疗费,保险公司以刘某带病投保为由拒绝给付。刘某遂以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诉称,保险公司认定刘某带病投保的根据是刘某1998年9月诊治医院的病历记录,而病历记录中关于刘某投保前患病的记载来源于口述,这种口述不是刘某所为,病历记录属于传来证据,没有证据效力,保险公司始终没提供可以认定刘某投保前患病的检验报告及医护人员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保险公司的拒付保险金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另外,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依法向刘某说明保险条款。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业务员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向原告刘某说明了保险条款,原告刘某在投保前已患有多种疾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属于带病投保,被告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讨论: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
案例三背景资料: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于1997年11月8日向被告投保,被保险人为原告自己,险种为"老来福终生寿险"及 "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前者投保10份,交纳保险费4780元,后者投保2份,交纳保险费629元。原告在投保单健康告知栏中,对两年内的健康检查、5年内疾病状况、目前患病或自觉症状等事项的回答均选择 "无",并在声明栏中被保险人处签名,称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和费率的规定及 "投保须知"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且所填各项及被保险人健康告知均属事实。
被告于1997年11月13日承保,出示了相应的保险单,原告患病在保险责任期限内,花用医疗费9158.30元。原告于1998年10月13"日申请给付保险金,被告于1998年11月11日以原告投保前患有多种疾病为由,拒绝给付,并解除合同。另查,原告在医院治疗期间,病历申明确记载病史叙述者及可靠程度为:本人及家属,可靠。既往史:七年前因患阑尾炎手术治疗,3年前B超发现胆囊结石,患冠心病4年、高粘高脂血症3年、高血压3年、糖尿病2年,并配辅助检查及常规检查,与病情相吻合。 展开
讨论: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
案例三背景资料: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于1997年11月8日向被告投保,被保险人为原告自己,险种为"老来福终生寿险"及 "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前者投保10份,交纳保险费4780元,后者投保2份,交纳保险费629元。原告在投保单健康告知栏中,对两年内的健康检查、5年内疾病状况、目前患病或自觉症状等事项的回答均选择 "无",并在声明栏中被保险人处签名,称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和费率的规定及 "投保须知"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且所填各项及被保险人健康告知均属事实。
被告于1997年11月13日承保,出示了相应的保险单,原告患病在保险责任期限内,花用医疗费9158.30元。原告于1998年10月13"日申请给付保险金,被告于1998年11月11日以原告投保前患有多种疾病为由,拒绝给付,并解除合同。另查,原告在医院治疗期间,病历申明确记载病史叙述者及可靠程度为:本人及家属,可靠。既往史:七年前因患阑尾炎手术治疗,3年前B超发现胆囊结石,患冠心病4年、高粘高脂血症3年、高血压3年、糖尿病2年,并配辅助检查及常规检查,与病情相吻合。 展开
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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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从分理由是,“既往史:七年前因患阑尾炎手术治疗,3年前B超发现胆囊结石,患冠心病4年、高粘高脂血症3年、高血压3年、糖尿病2年,并配辅助检查及常规检查,与病情相吻合。”在这点上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按照正常程序投保人如实告知了保险公司的话,保险公司就会直接拒保,增加保险费或者添加免除责任条款。 要是没有如实告知了的话一旦发现问题保险公司就一定会拒赔这个是程序不会有例外。
但问题关键在 投保人在买保险时候有没有隐瞒这些事实,或者代理人有没有询问有关问题和说免责条款,要是没有保险公司一定要陪,还有代理人问了投保人也说了但是有一些没有职业道德的人为了做成这份保单会说没有关系或者提投保人隐瞒,在这种情况下 就是等于 代理人知道投保人身体状况不好的情况下签了这份合同那保险公司直接丧失解除合约的权利,发生承保风险就一定要陪。
具体情况那就要问当事人。才能知道。
按照上面的情况保险公司有从分的理由 拒赔.
但问题关键在 投保人在买保险时候有没有隐瞒这些事实,或者代理人有没有询问有关问题和说免责条款,要是没有保险公司一定要陪,还有代理人问了投保人也说了但是有一些没有职业道德的人为了做成这份保单会说没有关系或者提投保人隐瞒,在这种情况下 就是等于 代理人知道投保人身体状况不好的情况下签了这份合同那保险公司直接丧失解除合约的权利,发生承保风险就一定要陪。
具体情况那就要问当事人。才能知道。
按照上面的情况保险公司有从分的理由 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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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 保险公司在原告投保时未对其进行严格体检 以证明原告当时的健康状况 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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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的,理由是:原告在医院治疗期间,病历申明确记载病史叙述者及可靠程度为:本人及家属,可靠。既往史:七年前因患阑尾炎手术治疗,3年前B超发现胆囊结石,患冠心病4年、高粘高脂血症3年、高血压3年、糖尿病2年,并配辅助检查及常规检查,与病情相吻合。
原告在投保单健康告知栏中,对两年内的健康检查、5年内疾病状况、目前患病或自觉症状等事项的回答均选择 "无",并在声明栏中被保险人处签名,称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和费率的规定及 "投保须知"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且所填各项及被保险人健康告知均属事实。
后有既往病史,属带病投保,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原告在投保单健康告知栏中,对两年内的健康检查、5年内疾病状况、目前患病或自觉症状等事项的回答均选择 "无",并在声明栏中被保险人处签名,称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和费率的规定及 "投保须知"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且所填各项及被保险人健康告知均属事实。
后有既往病史,属带病投保,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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