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题(16:30前)急急急

甲公司的仓库中村有4000立方米的优质松木,2000年6月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发信,询问乙公司是否愿意以860元(每立方米)的价格购买松木,并由甲公司代办托运,限3天内答... 甲公司的仓库中村有4000立方米的优质松木,2000年6月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发信,询问乙公司是否愿意以860元(每立方米)的价格购买松木,并由甲公司代办托运,限3天内答复,过时不侯。乙公司当时正急需松木,在收到信件后的第二天便回电话,表示愿意以甲公司提出的价格购买3000立方米松木。第三天,双方又经过协商,将代办托运货物改为乙公司自提货物。6月12日,乙公司租用车辆开到了甲公司的仓库。此时甲公司发现仓库里实际上只存有1000立方米松木,并且松木一直在涨价,如果现在以860元(每立方米)的价格将松木卖出,会少赚很多钱。甲提出其发出的邀约要求代办托运,并未规定由受要约人派车提货,现在乙公司派车前来,属于单方面变更要约条件,应视为未接受甲公司提出的要约,乙公司的承诺只是一种反要约。此外,甲公司认为自己以发信的形式发出要约,那么乙公司也应以发信的形式做出承诺,而不应以电话的形式作出承诺。甲公司拒绝向乙公司交付松木。乙公司经反复请求无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交付3000立方米松木并赔偿损失。
【问】
1、本案件的要约、承诺如何认定?
2、甲乙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提出的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分析二
甲与乙、丙签订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丙于2007年3月6日前,向甲交付10头耕牛,甲在3月8日前支付10万元。同时合同还约定,乙、丙对甲的债权为按份债权,每个人可受领5万元,不料甲在受领了10头耕牛后,因牛突发疾病,甲为治疗牛的疾病耗资甚大,最后10头全部死亡。后乙、丙不断催促甲支付款项,甲心灰意冷,感觉对生活失去了希望。因为与乙的关系比较好,便从自己所余不多的钱中拿出5万元偿付给了乙,并叮嘱乙不要告诉丙。然后将所有剩下的钱,共计3万元赠给了他的弟弟。丙在知道这些情况后,于5月4日找到乙,要求乙将所得的5万元平均分,各得2.5万元,但是乙拒绝了。被拒绝之后,丙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乙的清偿行为。随后,丙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甲对其弟弟的赠与,要求甲弟直接向自己做出支付。丙又得知,在此之前,甲被他的朋友丁打伤,经过诉讼,法院判令丁于4月1日前,向甲赔偿1万元。但是,在诉讼后甲却心生悔意,想同丁恢复原有的关系,不再要求丁支付赔偿金。丙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代位行使甲对丁的权利,请求丁向自己支付1万元。
【问】
1、 乙拒绝丙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2、丙请求法院撤销甲对乙的清偿行为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为什么?
3、丙请求法院撤销甲对其弟弟的赠与行为,要求甲弟直接向自己支付,是否应当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4、丙等否代位行使甲对丁的权利?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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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6-07-05 · 知道合伙人数码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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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答
  (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
  (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jxph6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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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
一、
(1)甲公司以信件方式发出要约,乙公司以电话方式承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合同成立。
(2)甲乙双方合同成立。双方作出的要约承诺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
(3)甲公司提出的理由不合法。合同是经过双方协商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甲公司应按合同履行。
二、
(1)乙拒绝丙的要求合法。因为按合同内容,按份支付给乙5万元,视为甲尚欠丙买牛的货款5万元未支付。
(2)法院不应支持丙的主张。因为乙丙同为甲的按份债权人,甲支付给乙5万元的行为是合法的。
(3)法院应支持丙的主张。因为甲逾期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财产赠与给弟弟的行为侵害了丙的合法权利。
(4)不可以。代位权应成立在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上。本案中丙和甲之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单方的赔偿关系。本案中甲已经放弃了对订的权利,丙无权要求丁支付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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