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的案例分析
8、被保险人李正,投保从事专业运输的木质机动船一艘,按重置价值投保,保险金额7万元,保险期限自1987年3月15日起至1988年3月14日止。1988年1月15日,李正驾...
8、被保险人李正,投保从事专业运输的木质机动船一艘,按重置价值投保,保险金额7万元,保险期限自1987年3月15日起至1988年3月14日止。1988年1月15日,李正驾驶保险船舶从事运输时,发生触礁事故。出险后,李正用去施救、维修费用共计5400元。随后,李正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接到出险通知后,保险公司立即进行调查,发现船舶在投保时属于李正一人所有;但在投保后,李感觉风险太大,便邀请其堂兄李军、李华入伙,船分四股,李正占2股,为标的价值的50%,李军、李华各占一股,各为25%,并与1987年7月办清了船、款股份结算,签订了合伙经营合同,船仍由李正驾驶,从事专业运输,但没有办理保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内部对如何赔偿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1)保险公司应赔偿李正5400元;
(2)保险公司应该拒赔;
(3)保险公司应赔偿2700元。
试分析此案,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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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出险通知后,保险公司立即进行调查,发现船舶在投保时属于李正一人所有;但在投保后,李感觉风险太大,便邀请其堂兄李军、李华入伙,船分四股,李正占2股,为标的价值的50%,李军、李华各占一股,各为25%,并与1987年7月办清了船、款股份结算,签订了合伙经营合同,船仍由李正驾驶,从事专业运输,但没有办理保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内部对如何赔偿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1)保险公司应赔偿李正5400元;
(2)保险公司应该拒赔;
(3)保险公司应赔偿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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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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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存在重复投保情形的话,应该全赔:
1、分股后,该船的使用性质及使用人均未变 ,标的可视为没有增加风险因素;
2、所谓的保险利益不仅仅是所有权,还应有使用权、保管权等,故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于出险时仍具有可保利益。例如租用仓库者对仓库并无所有权,但对其仍有可保利益,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关险种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1、分股后,该船的使用性质及使用人均未变 ,标的可视为没有增加风险因素;
2、所谓的保险利益不仅仅是所有权,还应有使用权、保管权等,故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于出险时仍具有可保利益。例如租用仓库者对仓库并无所有权,但对其仍有可保利益,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关险种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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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应该是5400元。
因为事故发生的近因是触礁,而当时李正投保的时候是对船进行投保的,而与他们以后和自家兄弟分摊风险无关。
因为事故发生的近因是触礁,而当时李正投保的时候是对船进行投保的,而与他们以后和自家兄弟分摊风险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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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险有免赔额也有免赔率的~至于这个所有人变更,这个我至今也不是很清楚啊,按理说驾驶员没有变更,风险并没有随之加大~所以应该不影响,看你和保险公司的关系怎么样了~有很大变通余地的~不过我们这边木船什么的肯定是保不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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