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政策目标
2020-01-18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6.2.1 建立健全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政策法律体系
建立清晰、透明、稳定的商业性矿产勘查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商业性矿产勘查资质管理制度;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准入制度,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合法退出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宏观调控的管理政策法规,确保探矿权的财产权地位的法律制度;鼓励商业性矿产勘查活动开展的投资、资本市场及各项优惠政策;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监督管理制度等。
6.2.2 改善商业性矿产勘查环境
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调整和完善矿产资源政策,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创造公开、平等、有序、统一的矿产资源勘查投资市场环境。
通过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社会化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建立商业性矿产勘查补偿机制和商业性矿产勘查风险分担机制,来调控和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投资方向。
政府通过制定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指导目录、编制商业性矿产勘查年度报告和投资指南等方式规划和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
鼓励和吸引国外投资者勘查开发中国矿产资源,开展矿产资源方面的国际合作,实现资源互补互利。
协调和落实促进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进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各项优惠政策,也是商业性矿产勘查环境改善的一个重要方面。制定有利于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融资发展的国家金融政策。
6.2.3 规范政府管理
规范政府的行政审批权限。改进政府行政审批方式,对于矿业权的取得要逐步采取市场配置的方式,对适合招拍挂的勘查开采活动,不同的矿种和不同的地区区别对待;优化政府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加强行政审批监管和行政效能监察,建立社会监督网络。
规范以矿业权为核心的相关管理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矿业权,严格界定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矿业权审批权限;严格规范矿业权的取得方式,严格控制审批授予范围;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矿业权转让市场,规范矿业中介组织的行为;维护矿业权市场秩序,加强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政府的商业性矿产勘查行业管理作用。国土资源部作为地勘行业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政策引导;明确我国战略性矿产勘查的支持方向,完善重要矿产资源的储备制度;加强对地质勘查行业资质管理和市场监管的力度;研究推广矿产勘查新技术、新方法;制定勘查技术规范、标准和市场规则;规范和加强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