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宪法学具有鲜明的政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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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gyao0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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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关系是一种政治性的法律关系,这是宪法关系区别于普通法律关系的显著特征。宪法是集中体现社会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根本大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国家意志性,由宪法规范所调整的宪法关系必然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宪法关系将特定的民主政治关系纳入法治的轨道,使各类社会主体的社会关系集中转化为依宪法规范而确立的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关系,即公民与国家之间特定的权利权力关系。宪法关系的内容之一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最核心的内容。 2、从宪法内容的角度看,关于宪法的本质,曾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1)神志论,此观点认为宪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在一些国家的成文宪法典中就有明确规定宪法是上帝意志的产物。如瑞士宪法前言规定:“谨以全能上帝的名义,制定联邦宪法。”(2)全民意志论,此观点主要融于17世纪、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宪法学说。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肯定了公共意志说,将宪法本质特征表述为"民有、民治和民享"。(3)意志调和论,它强调宪法是各种意志相互调和的产物。如有学者认为:"宪法有双重功能,即授予权力并限制权力"。(4)阶级意志论,此观点从宪法所反映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角度来认识宪法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本质的基本看法。从关于宪法本质的各种学说和观点看,应该说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本质的揭露比较符合近代宪法发展的基本规律。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作为法,它集中体现了宪法制定者的意志。在阶级社会尚存的历史阶段,宪法制定者的意志必然具有反映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的功能。除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外,还包括同一阶级内各阶层、各派别的力量对比关系。宪法在具体内容的规定上,必须考虑不同政治力量的利益。只有到阶级社会消灭后的共产主义社会,宪法才真正地能够反映全民的意志,成为全社会所有成员共同意志的产物。 3、从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方面看,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是在国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后,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了资本主义国家后,由资产阶级最早制定的。宪法的产生还必须有一定的条件:(1)经济因素。宪法的政治内容是民主制度,是对民主制度的法律确认,而只有到了市场经济发展时期,要求社会成员具有最基本的人身自由;有统一的市场;要求平等,反对特权;有统一而公平的规则.这样才可能产生宪法。要注意的是,市场经济是宪法存在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德国希特勒法西斯政权也建立了市场经济制度,却恰恰是破坏宪政的典型,实施独裁专制。(2)法律因素。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必须要求有一部居于一般法律之上的起统帅作用的特别法.而宪法能够保证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化,故应运而生。(3)思想因素。市场经济的发展为资产阶级新思想、新理论的产生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卢俊为代表提出了"人民主权、公平、正义、宪政"等代表资产阶级利益,反对封建专制的思想体系,这些观念一经提出即能深入人心,唤起了人们的权利和民主意识,为宪法的产生准备了思想条件。(4)政治因素。将规定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法律奉为根本法,形成统一的宪法秩序,一切组织和个人在宪法之下进行活动,是资产阶级实行政治统治的需要。 所有这些因素的存在可以也必须要求宪法的产生。 4、从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来看,可以发现,宪法的产生要晚于法律的产生。因为在封建专制社会中主要是人治,而在人治状态下是不可能产生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制度的。近代宪法是适应限制封建王权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要求而产生的,宪法是对人治统治形式的一种法律限制。 现代宪法除了肯定近代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外,还突出强调了宪法通过保障人权在实现人民利益中的重要作用。宪法作为根本法,它处于一个国家统一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是依宪治国。在不突出宪法的权威,不真正地通过宪法来反映人民的意志,不很好地保障宪法的实施情况下,是很难依法治国的。
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2018-06-11 广告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点击进入详情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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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夏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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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宪法责任在其中充当着体现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程度作用性的标志。
  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权限等等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正如列宁所说的那样,各种政治力量间的实际对比,决定了宪法责任具有很强的政治作用,宪法责任的政治作用在宪法责任的研究中占到足够的重要程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建设一个政治文明的社会,宪法责任是一个应受到足够重视的问题。
  二、毫无疑问的是宪法责任属于法律责任,同时与责任相对的是义务。
  由此我们可以推导出来一个形式的概念,宪法责任是指由于违反宪法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由此可以分离出进行分析的对象,包括宪法规定的义务,宪法所调整的主体,应承担的否定性结果。我们可以推定出来两层宪法责任关系的存在:
  第一个层次是宪法责任关系,而宪法责任关系实质上是一定的宪法义务,换言之,一切宪法责任的前提是一定宪法规范义务(关系)的存在。宪法关系还可进一步解释为功利性关系及道义性关系。
  第二个层次是宪法责任形式,而宪法责任形式与责任关系存在功利的和道义的两种形态相关,在责任形式方面也存在两类:即补偿与惩罚。宪法责任可以定义为:以破坏宪法上的功利关系和道义关系为前提而产生的宪法上的补偿和惩罚的不利后果。这一定义意味着宪法效力向私人之间的扩展,即宪法学中的“第三者效力”问题。同时也就表明宪法责任的主体不仅限于,也包含了私人与私人团体。
  三、宪法责任承担的政治性。
  宪法责任承担的形式是指宪法责任的具体表现形态,因为能够承担宪法责任的主体具有多样性,引起宪法责任的行为的多样性,宪法责任也有多种表现形式。宪法责任在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中存在竞合,但是有些形式是为宪法责任所独有的,这些特有的形式是宪法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宪法责任政治性要求的表现。在公众眼中最为耳熟能详的案例就是关于美国总统克林顿的弹劾事件,是一个典型的特定的机关在依照法定的程序剥夺违宪的国家领导人的制裁措施。这种宪法责任的承担,不仅仅体现了违反法律就要承担责任的基本法理,同时也是美国两党内部斗争的表现。
  1996年美国总统选举结束后,民主党的克林顿的白宫处于选后的放松状态,碰巧当时共和党的国会为了预算问题而与白宫抗争,冻结了联邦开支,许多政府雇员都被指示暂时不要来上班,造成了包括白宫在内的许多政府机关人员稀少。就是在这样的一个大环境下,克林顿和白宫实习生莫尼卡•莱文斯基发展为情人关系。在事情爆发后,克林顿在公开的场合以及宣誓作证的情况下他都斩钉截铁的宣称自己和莱文斯基没有性关系。最关键的证据是一件沾有总统精液的蓝色洋装,莱文斯基原想把它留作纪念,没想到却留下了总统的DNA证据。
  当化验结果出炉,克里顿不得不对全国发表讲话,向人民道歉,承认自己和莱文斯基有不正当的交往。共和党人抓住了克林顿的小辫子,把克林顿扣上刑事伪证罪的大帽子,对他提出了弹劾,但是最终的结果是被众议院否决。这里我们就很清楚的看到了一场政治力量的角逐,先是共和党人选举失败,而后把持国会的共和党人就削减政府机关财政支出,直到“拉链门”的爆发,两党关于总统宝座的角逐达到了最为激励的顶峰,这场政治的角逐最终以民主党获胜而告终。
  由此我们就不难看出,宪法责任的承担,在提起到结束的过程中,政治都起着推动和决定性的作用。其他比较常见的宪法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罢免,对政府官员在其任职期限届满之前,由选民以投票方式撤免其职务的一种制裁方式与责任形式;撤销,违宪审查机关废除违反宪法规范、宪法判例、宪法惯例和本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法律、法规的全部或一部的措施;宣告无效和不予适用,是指违宪审查机关否定违宪法律文件和行为的效力的宪法责任形式;取缔和强制解散,是指违宪审查机关禁止违宪政党的存在与活动的宪法责任形式。
  其中罢免体现了公众对于行使政治权利的方式;撤销与宣告无效和不予适用体现了国家对于外来或者本源的法律在政治立场上代表人民予以规范的方法;取缔和强制解散,更是为了规范政党而体现的,政党是政治活动最为基本的单位。由此可以看出,宪法责任的承担也具有强烈的政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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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的葵奎6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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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制定宪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确认和巩固有利于统治者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等
2.宪法学研究的对象:宪法文本 宪法理论 宪法规范 宪法现象及宪法运行过程
3.宪法学研究方法:
阶级分析法——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政治性
社会主义宪法从不掩饰国家性质,集中体现无产阶级的根本意志,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历史分析法——
把研究对象置于它所产生的特定的历史条件和背景下加以分析和比较的方法
宪法中的某些规定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合理的,但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它可能失去合理性而成为影响甚至阻碍社会发展的因素。所以,用历史的眼光、发展的观点观察分析各种宪法现象,才是正确评价宪法的科学方法
比较分析法——
更为重要的是将不同国家的制度置于各自的历史、文化和政治脉络中去考察,辨析其实质上的差异,避免生搬硬套或盲目照搬
规范分析法——
主要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来阐发宪法规范的内涵
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以马克思主义原理为指导,联系国内国际大局,联系社会实际去观察和分析宪法及其发
展规律的方法
《宪法学的历史发展》
1.实证主义(positivism)——是强调感觉经验、排斥形而上学传统的西方哲学派别
2先验——.通常意义上理解,同“经验”相对,意为先于经验的,但为构成经验所不可或缺的
3.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其主张法律是人定规则,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
4.规范法学派——法律研究方法上,只从逻辑形式上去分析法律,无需作任何政治、道德或正义的评判.认为后者不是法学的任务;法律规范是一个有等级的结构体系,低一级的法律要服从高一级法律,最终都要服从设定的基本规范;法律的效力与等级体系是一致的.该学派认为国际法应优于国内法,反对国家主权的概念,反对公法私法的划分和“三权分立”的学说
《宪法学的分类和特征》
1.近代宪法学——以反封建为目标,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模式,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安全与秩序,反对国家过多干预私人生活
2.现代宪法学——加入了“福利国家”的理念,一定程度上积极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经济活动秩序必须以保障每个人有尊严的生活为前提,主张财产权也有社会义务
3.宪法体现的高度政治性,决定了宪法学研究也具有鲜明的政治性
4.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5.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
6.契约自由原则:个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应根据契约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决定,而不得受到国家的干涉
契约自由原则的内容包括:是否缔结契约的自由(缔约的自由),与谁缔结契约的自由(对象选择的自由),订立什么内容的契约的自由(内容的自由),以何种方式订立契约的自由(方式的自由)
7.宪法学为了维护宪法文本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首先要考虑如何通过解释方法的科学运用使其具有合理的含义
《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意义——
1.有利于增强宪法观念,树立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我意识
2.有助于科学鉴别各种宪法现象,正确认识和评价各种宪法理论
3.有助于正确把握宪法学痛其他部门法学的关系,切实学好法学专业的其他学科
4.有助于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方法——
1.要注重掌握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基本原理
2.要注重掌握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
3.要深入学习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
4.要注重联系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际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1.宪法的特征——
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①国家权力运行的方式有两种,即依据宪法制定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和依据宪法作出具体的宪法行为
②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③与宪法抵触的法律无效
2.宪法的本质——(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①当民主事实发生质的变化时,宪法也发生性质上的变化;当民主事实的内容发生量的变化时,宪法也发生相应的量变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①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②宪法规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③宪法随着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3.有无宪法与民主或专政无关
4.宪法在法律上与平民百姓无关(轮不到你)
《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1.不成文宪法——即由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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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的距离666

2020-10-13 · TA获得超过45.9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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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的本质属性就是阶级性,任何政治都是为一定阶级服务的,所以说一个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定,到底也是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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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chen9223
撸铁爱好者

2020-10-13 · 一个爱健身的吃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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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宪法学的基本特征

1、宪法学具有更加鲜明的现实政治性。因其研究对象的政治性,且宪法比其他法律更集中、更全面地体现了统治阶级意志。

2、宪法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宪法学的知识体系对于各个法学学科具有重要的基础意义:许多学科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都根源于宪法;许多部门法问题的研究同样以宪法学的相关知识为基础;各个部门法实施中可能出现的违宪问题通过宪法监督制度予以纠正。

3、宪法学具有特殊的规范性和实践性。宪法学关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与事例。

2.简述宪法的特征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简述宪法的分类

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2、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4、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5、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

4. 简述宪法解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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