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不得有什么行为
法律分析: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九)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