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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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省人民政府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在本省范围内实行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办法等;
  (三)省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的其他规定、办法。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规章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第二章 规划和起划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省法制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参照国务院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组织编制本省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分别提出建议,经省法制局综合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省法制局负责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第七条 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规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
  规章内容与几个部门有密切联系的,由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联合起草。
  省法制局可直接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起草规章草案。第八条 起草规章,必须成立专门起草小组,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严格把关;必要时还要组织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论证。第九条 规章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目的、法律或政策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与职责、具体管理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起草规章要注重规范化,规章结构要严谨,表述要准确,文字要简明,有操作性。第十条 规章草案必须与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衔接。如果作出与其他规章不一致的规定,或新的规章需要代替过去的规章的,起草部门在报送规章草案时必须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一条 部门报送规章草案,必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并附送起草说明和有关材料。起草说明的内容包括制定的目的和必要性、起草经过(包括协调情况)以及对基本内容的解释等。第三章 审核和协调第十二条 报送省人民政府的规章草案,由省法制局负责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有必要制定;
  (二)是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
  (三)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四)是否符合立法规范的要求。第十三条 部门报送的规章草案,其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制定条件不成熟的,不予办理。第十四条 对于基本符合本规定的规章草案,省法制局应及时征求省直有关部门、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征求专家、学者和基层单位的意见。各有关部门、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对征求意见的规章草案应认真研究,按期提出书面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退省法制局。部门或地、市、县逾期不提出意见的,省法制局应予催办;经催办后仍不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第十五条 规章草案涉及面比较广的,省法制局应组织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讨论会广泛听取意见。第十六条 部门之间对规章草案意见不一致的,由省法制局主持协调。经协调仍有不同意见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分管省长主持协调。没有协调好的规章草案,不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第四章 批准、发布和解释第十七条 规章草案修改定稿后,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负责人、分管秘书长审核,报分管省长同意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第十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由省长签发或由省长委托副省长签发,以省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根据需要也可用文件形式发布。
  省人民政府令均应在《安徽日报》全文刊登。第十九条 内容单一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可由分管副省长召开省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用省人民政府文件形式发布,或授权有关部门发布。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规章发布后,省法制局要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反馈规章执行情况。第二十一条 规章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授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主管部门认为解释有困难或其他部门对解释有不同意见,需提请省人民政府解释的,由省法制局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答复提请解释的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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