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之后,因为罪犯有病,一般监狱不接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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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有病,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是可以监外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 社会 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 社会 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不收回家了。
我待了3个月监狱医院 我来回答 那里面啥病的都有 现在政策严格了 能待里面说明还能活活 出来的基本不会超过半年就死了 也就是说现在不是快死的不放
除非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比如病危通知书,否则你就不要想出来了,现在和以前的政策不一样了,监狱里有老残队也有监狱医院还有各省的指定专业监狱医院,至于传染病也有专门的监狱,我在看守所见过艾滋病全身溃烂的送专门监狱,缺胳膊少腿的监狱多的是,我见过两个脚都没有的被犯人推车去车间捡线头。有出来的一个是病危通知出来才出狱然后回家一两个月就挂了,你对照一下[呲牙]
可能先去医院治病,然后进监狱
很荣幸能够回答你的这个问题。
现在政法系统正在教育整顿阶段,很多遗留的案件都要清监,也就是以前一些符合关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及罪犯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被关押的,现在都要被收监的,之前很多是因为一些疾病,包括高血压、传染病、外伤等影响关押的因素而不被看守所或者监狱收押,但是现在只要这个人没有生命危险,那么就要被收监的。
不管是看守所还是监狱,他们都有一套完善的应急体系,包括犯人在关押过程中犯病,或者说之前就有传染病,都有相应的应急措施,保证这些犯人的顺利收押,比方说,一个罪犯有传染病,那么就会单独进行关押,一方传染给其他的罪犯;如果这个犯人需要住院治疗,那么就会安排专人轮流到医院进行看守,当然是那种24小时监视的状态,犯人基本上是没有逃脱可能性的。当然了,一些马上就要死亡的犯人,在没有死亡之前,也是不会被释放的,也是照样被接受的,只是需要住院的时候就和上边说的一样,安排专人进行看守陪护。当然了,有一些极特殊的病例确实不适合关押,但是在过段时间时刻关押的情况下再进行收监。
这也许不应该我们寻求的答案,
法律会给我们完美的回答。
不存在监狱拒收的情形。因为政策不允许。
此类犯罪人员经过司法鉴定后,会被老残监区集中管理。
监狱会依据犯人病情予以治疗,条件符合的,可以办理监外执行(俗称保外就医)。
除严重刑事犯,传染性疾病外,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你说的这种情况极为罕见,在看守所从侦察,到批准逮捕,起诉判决这个程序走完后,必须交付执行机关,也就是监狱负责执行,监狱都有自己监管病区并有自己的医院,如果罪犯病情特别严重可以到市或是省监狱管理局医院进一步确诊或是治疗,你说的这种情况极个别已决犯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或是癌症患者已经到了最后关头,公安机关可以为该犯人办理保外就医,因为犯人只有在执行刑法3分之一才可以办理保外就医,像你说的这种情况无法交付执行罪犯因为患有极为严重疾病,在这种情况办理保外就医,也算是临终关怀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 社会 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 社会 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不收回家了。
我待了3个月监狱医院 我来回答 那里面啥病的都有 现在政策严格了 能待里面说明还能活活 出来的基本不会超过半年就死了 也就是说现在不是快死的不放
除非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比如病危通知书,否则你就不要想出来了,现在和以前的政策不一样了,监狱里有老残队也有监狱医院还有各省的指定专业监狱医院,至于传染病也有专门的监狱,我在看守所见过艾滋病全身溃烂的送专门监狱,缺胳膊少腿的监狱多的是,我见过两个脚都没有的被犯人推车去车间捡线头。有出来的一个是病危通知出来才出狱然后回家一两个月就挂了,你对照一下[呲牙]
可能先去医院治病,然后进监狱
很荣幸能够回答你的这个问题。
现在政法系统正在教育整顿阶段,很多遗留的案件都要清监,也就是以前一些符合关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及罪犯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被关押的,现在都要被收监的,之前很多是因为一些疾病,包括高血压、传染病、外伤等影响关押的因素而不被看守所或者监狱收押,但是现在只要这个人没有生命危险,那么就要被收监的。
不管是看守所还是监狱,他们都有一套完善的应急体系,包括犯人在关押过程中犯病,或者说之前就有传染病,都有相应的应急措施,保证这些犯人的顺利收押,比方说,一个罪犯有传染病,那么就会单独进行关押,一方传染给其他的罪犯;如果这个犯人需要住院治疗,那么就会安排专人轮流到医院进行看守,当然是那种24小时监视的状态,犯人基本上是没有逃脱可能性的。当然了,一些马上就要死亡的犯人,在没有死亡之前,也是不会被释放的,也是照样被接受的,只是需要住院的时候就和上边说的一样,安排专人进行看守陪护。当然了,有一些极特殊的病例确实不适合关押,但是在过段时间时刻关押的情况下再进行收监。
这也许不应该我们寻求的答案,
法律会给我们完美的回答。
不存在监狱拒收的情形。因为政策不允许。
此类犯罪人员经过司法鉴定后,会被老残监区集中管理。
监狱会依据犯人病情予以治疗,条件符合的,可以办理监外执行(俗称保外就医)。
除严重刑事犯,传染性疾病外,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你说的这种情况极为罕见,在看守所从侦察,到批准逮捕,起诉判决这个程序走完后,必须交付执行机关,也就是监狱负责执行,监狱都有自己监管病区并有自己的医院,如果罪犯病情特别严重可以到市或是省监狱管理局医院进一步确诊或是治疗,你说的这种情况极个别已决犯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或是癌症患者已经到了最后关头,公安机关可以为该犯人办理保外就医,因为犯人只有在执行刑法3分之一才可以办理保外就医,像你说的这种情况无法交付执行罪犯因为患有极为严重疾病,在这种情况办理保外就医,也算是临终关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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