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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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标准化工作。
民航标准化工作包括建立标准体系、制定标准、实施标准、检查标准实施及组织采用国际标准。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民航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和受民航总局委托的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具体组织民航标准化工作和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第四条 民航企业推行标准化工作是实现企业规范化管理的基础,民航企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应当依法执行。
鼓励民航企业制定严于有关标准的企业标准。第五条 鼓励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包括公认的权威组织的标准和技术文件。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民航标准化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拟订民航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三)组织制定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监督协调,办理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和备案事宜;
(四)组织实施或会同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有关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
(五)指导民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对其标准化水平的评估;
(六)组织民航标准化人员的培训、考核;
(七)组织民航标准化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
(八)组织、参加国内外标准化会议和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指导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民航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九)监督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十)管理国际标准的采用工作。第七条 民航总局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管理本业务范围内的民航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民航标准项目计划,制定或委托制定有关标准;
(二)组织实施相关标准,并开展监督检查;
(三)负责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四)组织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第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所辖地区的民航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标准化工作管理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民航总局下达的标准制定、修订任务;
(三)受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在本地区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
(四)指导、协调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五)受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委托,组织民航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估、标准化科技成果评定、标准化人员培训;
(六)监督本地区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第九条 民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受民航总局委托,承担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
(三)制定本企业的企业标准;
(四)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企业的企业标准,并接受检查;
(五)根据企业需要,组织标准化水平评估事宜;
(六)开展标准化宣传及人员培训,组织表彰奖励活动;
(七)参加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八)开展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第十条 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受民航总局委托,承担民航行业标准化技术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开展民航标准化基础理论和政策研究,提出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二)审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的立项申请并提出建议;
(三)初审、复核标准草案,组织、参加有关标准的审定、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起草专项基础标准;
(五)组织开展标准信息交换、档案管理、技术咨询、行业标准出版发行和人员培训工作;
(六)组织或参与本行业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负责与有关标准化国际组织技术交流;
(七)参加标准化水平评估,跟踪国内、外标准化发展动态。
民航标准化工作包括建立标准体系、制定标准、实施标准、检查标准实施及组织采用国际标准。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民航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和受民航总局委托的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具体组织民航标准化工作和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第四条 民航企业推行标准化工作是实现企业规范化管理的基础,民航企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应当依法执行。
鼓励民航企业制定严于有关标准的企业标准。第五条 鼓励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包括公认的权威组织的标准和技术文件。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民航标准化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拟订民航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三)组织制定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监督协调,办理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和备案事宜;
(四)组织实施或会同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有关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
(五)指导民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对其标准化水平的评估;
(六)组织民航标准化人员的培训、考核;
(七)组织民航标准化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
(八)组织、参加国内外标准化会议和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指导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民航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九)监督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十)管理国际标准的采用工作。第七条 民航总局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管理本业务范围内的民航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民航标准项目计划,制定或委托制定有关标准;
(二)组织实施相关标准,并开展监督检查;
(三)负责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四)组织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第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所辖地区的民航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标准化工作管理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民航总局下达的标准制定、修订任务;
(三)受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在本地区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
(四)指导、协调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五)受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委托,组织民航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估、标准化科技成果评定、标准化人员培训;
(六)监督本地区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第九条 民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受民航总局委托,承担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
(三)制定本企业的企业标准;
(四)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企业的企业标准,并接受检查;
(五)根据企业需要,组织标准化水平评估事宜;
(六)开展标准化宣传及人员培训,组织表彰奖励活动;
(七)参加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八)开展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第十条 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受民航总局委托,承担民航行业标准化技术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开展民航标准化基础理论和政策研究,提出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二)审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的立项申请并提出建议;
(三)初审、复核标准草案,组织、参加有关标准的审定、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起草专项基础标准;
(五)组织开展标准信息交换、档案管理、技术咨询、行业标准出版发行和人员培训工作;
(六)组织或参与本行业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负责与有关标准化国际组织技术交流;
(七)参加标准化水平评估,跟踪国内、外标准化发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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