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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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外经、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六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下列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含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钢铁、有色冶金行业的建设项目;
(四)粮食、饲料、塑料及木材加工等生产过程中能够产生爆炸性粉尘的建设项目;
(五)造纸及纸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和橡胶制品业等存在重大火灾危险性的建设项目;
(六)涉及化工成套设备,易燃、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及管道,大型供暖和发电锅炉及管道的建设项目;
(七)生产、使用毒害性物质,且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为Ⅰ、Ⅱ、Ⅲ级的建设项目;
(八)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厂房和仓储及涉及甲、乙类生产场所的建设项目;
(九)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安全预评价。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四)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五)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六)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七)属于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八)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九)结论和建议;
(十)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第十条 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核书》。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外经、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六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下列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含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钢铁、有色冶金行业的建设项目;
(四)粮食、饲料、塑料及木材加工等生产过程中能够产生爆炸性粉尘的建设项目;
(五)造纸及纸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和橡胶制品业等存在重大火灾危险性的建设项目;
(六)涉及化工成套设备,易燃、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及管道,大型供暖和发电锅炉及管道的建设项目;
(七)生产、使用毒害性物质,且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为Ⅰ、Ⅱ、Ⅲ级的建设项目;
(八)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厂房和仓储及涉及甲、乙类生产场所的建设项目;
(九)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安全预评价。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四)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五)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六)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七)属于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八)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九)结论和建议;
(十)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第十条 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核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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