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险赔偿标准
市面上的延误险主要有三种:
一种是航空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的航空旅行险;一种是银行信用卡和保险公司合作推出的延误险;一种是保险公司通过商旅平台销售的延误险。
在各种航延险中,仅有少数航班延误保险可单独投保,多数在综合旅游保险中以附加险形式出现。保额可以自选,市场是多数以延误2至4小时以上为赔付标准,赔付金额200元、400元至上千元不等。
扩展资料
现在国内航班延误险一般都是包含在意外险里面的,延误险费20块。一般来说,就算真延误了申请理赔也比较麻烦,因为这个要大部分是延误超过4小时,而且没有上飞机,才可以申请理赔的,而且理赔程序复杂,需要提交各种资料(申请表、保险单、个人身份证明、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等等),资料递交齐后,在10日内等保险公司批复。对于怕麻烦的人,一般不会为了赔得这200元而去走复杂程序办理赔。不是保险公司不赔,而是绝大部分乘客怕麻烦自己放弃理赔。
从2014年开始已经有很多公司推各种形式的航班延误险,1小时、2小时、3小时甚至1分钟赔付的都有了,还推出主动理赔形式的延误险,也就是说无需客户在提交证明材料了,保险公司会根据系统内数据跟踪被保险人的延误情况,一旦达到理赔标准即可赔付省时省力。
乘客在购买的时候一定要分清自己购买的延误险是主动理赔还是被动理赔,避免麻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航班延误险
【拓展资料】一、目前,部分航空公司实行航班晚点4小时以上,安排休息场所;在原预定航班离站时间后4-8小时(含8小时)内成行,除了安排休息场外,所还要向旅客提供价值300-45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200元(也有直接补偿人民币300-400元的);在8小时以后成行的,除了安排休息场外,向旅客提供价值450元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直接补偿人民币300-450元的。
二、民航总局航班延误的通知和指导意见,1993年我国民用航空总局(1993)110号文件规定,航班不正常时,要及时通知旅客,并向旅客表示道歉,航空公司或机场要积极为旅客提供服务,航班延误两小时以上要提供饮料,正值用餐时间要提供餐食,延误使4小时以上要妥善安排旅客休息,向旅客提供的膳食标准要达到当地的中等水平。
2004年6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标准分为两个,一个是延误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另一个是延误超过8小时以上,对于这两种情况,航空公司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补偿方式可以通过现金、购票折扣和返还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为了不再造成新的延误,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以采用登记、信函等方式进行;机场应该制止旅客在航班延误后,采取“罢乘”、“占机”等方式影响航班的正常飞行。
三、这是民航改革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尝试,毕竟迈出了这一步,指导意见并不具有强制性,且比较中立,既不倾向航空运输企业也不倾向消费者,这应该是政府部门的一种探索。实践中要判明航班延误的具体原因实属不易,航空公司历来都是在具体延误情况下,针对具体情况予以补偿。我国采用何种方法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行政管理部门缺乏对此问题的长期有效的监督和宏观管理,出台的规定或指导意见的涉及面太窄,往往注意一方面的问题同时又忽略本该注意的更深层次的问题。
四、在我国国内法和相关的国际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指导意见的执行就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此外,媒体对民航总局的指导性意见进行广泛的报道,侧重的是有关延误的补偿问题。过度关注旅客的索赔权问题而忽略了旅客的其他两项重要的权利-知情权和选择权。这样的局面对长期处理延误问题并没有好处,处理延误的关键问题是知道发生了什么并尽快完成旅行,而补偿应当是一种无奈选择,处于比较次要的地位。